一次性退休补贴申报指南

时间:2023-04-03 05:20:57 生活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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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退休补贴申报指南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下面是小编分享的一次性退休补贴申报指南,快来看看吧!

一次性退休补贴申报指南

  一、办事对象:

  1、符合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2、符合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人员

  二、受理部门: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简称“社保中心”)

  三、办理依据:

  1、《关于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67号):对参加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本人退休时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原对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2、《关于给予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721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流程:

  符合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提交《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向社保中心申报。审核通过后,核算补贴金额,并于教职工退休当月随工资发放。已退休并符合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教职工可提交上述材料进行补办。

  五、人员范围:

  (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的教职工。

  (二)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科学技术奖励并在本人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1、1999年12月25日前,获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原《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1999年12月26日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原《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4、1999年12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武警部队)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5、1999年12月26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武警部队)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三)2014年9月30日前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补贴标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ⅹ提高的计发比例ⅹ计发月数。

  其中,对获得同一类别多个荣誉的,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对同时符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两类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合并计算提高比例。原退休费提高比例后不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100%。计发月数确定为240。

  七、特别说明:

  为奖励对学校教学事业做出贡献的教师,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高级专家,可按5%的提高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在正式参加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即交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之前,暂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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