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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在我国,指为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给予职工生活费的补偿。分明补和暗补两种形式。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一、对象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时应持有关部门或组织发放的有效证件;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材料;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材料;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二、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部门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三、申请人提交资料
1、个人申请书;
2、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4、申请儿童的父母的相关材料: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查寻无果的信息材料;
5、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6、儿童社会保障卡(须开通金融功能);
7、低保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还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1、按照成都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方式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2、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不再享受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生活补贴。
3、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基本生活补贴
1、①父母死亡或失踪: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失踪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复印件;
②父母失联:公安部门查询结果(先公安登记失联信息,后经公安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
③父母重残:需提供《残疾人证》;
④父母服刑、戒毒、限制自由:刑事判决书或监狱证明;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⑤父母重病: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2、儿童身份证、社保卡、出生证明、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的复印件;
3、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若无父母相关证件提供现在监护人的相关证件);
4、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工作操作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 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 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一)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二)属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三)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四)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五)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六)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七)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查寻无果的信息材料。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 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情形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后回复申请人。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 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保障条件的,从确认的 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四、终止。具有以下情形的,县民政局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 的,从其年满18周岁的次月停止发放。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三)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四)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的(享受基本生活费 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 料后转为迁入地县民政局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七)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须及时报告县级民政局。县民政局应主动加强动态管理,发现应当取消的情形后,经查证属实后终止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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