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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是什么
退休干部可以领取生活补助,那么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领取条件是怎样的?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领取条件是怎样的
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领取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
领取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三条对于丧失工作能力:
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
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领取条件
要领取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这意味着离休干部已经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需要依靠养老金或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来维持生活。
2.符合相关的工作年限要求。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享受不同的工作年限要求,具体如下: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需要工作年限满20年;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需要工作年限满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干部,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生活补贴标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和年限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放;
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放;
4.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放;
5.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放。同时,因工致残的干部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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