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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标准
补贴泛指政府付与服务设施的全部款项,包括对实际服务设施的补偿及纯津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标准
一、退役金的标准
军龄在18年以下的,按转业时安置地同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的78%计发。
军龄满18年以上的,从第19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的提高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满20年以上的,提高15%;满15年以上的,提高10%;10年以上的,提高5%,符合其中的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30年三等功:78%+12%+5%=95%)
二、计算公式
退役金计发公式: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自主择业补助费:
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30年:15+15x1.5=37.5)
三、自主择业地方补助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军人转业最新政策标准是什么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退役士兵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3、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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