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条件

时间:2024-07-09 18:34:59 海洁 生活补贴

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条件

  补贴(allowances)是指津补贴或福利,也即津贴。你知道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条件是怎么样的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条件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4、1945年9月3日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是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生活补贴护理费是多少?

  1、一类是按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发放的护理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即老红军)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另一类是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相关政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规定对于丧失工作能力:

  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

  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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