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生活困难补贴申请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残疾人的生活困难补贴申请,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申请对象
凡是本市户籍,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备案。
四、补贴申请及审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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