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标准

时间:2024-09-22 08:18:20 生活补贴 我要投稿

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标准

  补贴是国家财政通过对分配的干预,调节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支持生产发展,调节供求关系,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备案。

  拓展:

  一、申请对象

  凡是本市户籍,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三、补贴申请及审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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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备案。

  拓展:

  一、申请对象

  凡是本市户籍,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三、补贴申请及审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