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间规定

时间:2023-10-17 21:02:49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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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间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间规定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间规定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间规定 篇1

  具体可分两类: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综合所得汇算时扣除

  如果您有符合扣除条件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是无需填报的,等到次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时再填报扣除。换言之,本来就是次年才填报扣除的,现在就没有补扣的忧虑。

  2、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汇算时再扣除。

  如果您有符合扣除条件的上述5个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则可以马上填报补扣啦!

  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全年都没有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也在综合所得汇算时填报扣除。

  温馨提醒

  提醒一: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标准。

  相关政策: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提醒内容:您需要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双方填报的子女教育(同一子女)扣除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提醒二:夫妻双方非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相关政策: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确认其住房是否为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如果属于婚后购买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果属于婚前分别购买的,需与配偶沟通确认扣除方式。

  提醒三:纳税人填报的赡养老人项目,共同扣除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要符合标准。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各自填报的赡养老人扣除金额之和不超过2000元,且每人分摊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

  提醒四: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当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提醒五:纳税人与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

  相关政策: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醒六:纳税人与其配偶不能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相关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商定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提醒七:纳税人应当确保填报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准确。

  相关政策:纳税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检查填报的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是否与其身份证件上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

  提醒八:纳税人填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享受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的,应当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并检查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是否与证书保持一致。

  提醒九:纳税人填报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为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相关政策: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类型应当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网络大学等可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间规定 篇2

  税事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各地标准不一,存在差异。其判断标准是,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以北京市为例,养老保险缴费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 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

  税事2: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其具体范围和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税事3:仅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为全体员工缴纳的社保费才可税前扣除,而企业只为部分管理层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入当期的费用中,并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也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违反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百科。企业如果不是为全体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那么,因此多列支的保险费用应该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

  税事4: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5年内可以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事5: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10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事6:补充保险不得变相用于职工其他开支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5〕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税事7: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事8: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5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补交社保费滞纳金计算公式为:

  (一)应补交社保费滞纳金=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0.05%

  (二)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三)滞纳金计算起日期:按照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四)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按照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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