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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指南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及现行青岛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遗属生活困难的,可以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那具体怎么操作呢?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青岛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指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申请条件:
1、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
2、供养遗属生活困难。
申请对象:
1、父亲或丈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母亲或妻子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3、子女,包括养子女等,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弟弟或妹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范围。
申请资料:
1、《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本;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本人与死亡职工的社会关系材料证明;
5、无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
7、孤儿或孤寡老人证明(孤儿或孤寡老人需提供);
8、学籍证明(年满16周岁,且尚在普通中学/高校/中专/技校学习的在校学生);
9、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相关文件。
申请流程: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青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提供材料;
4、复审人员对照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5、复审通过,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审核完成。
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执行。如出现属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遗属等情形则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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