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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退休补贴申报流程
在很多时候,我们可能会进行退休,退休之后会有生活补贴,那么退休之后的生活补贴政策是怎样规定的?一般情况下退休补贴的相关费用有多少?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次性退休补贴申报流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办事对象:
1、符合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2、符合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人员。
二、受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简称“社保中心”)
三、办理依据:
1、《关于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67号):对参加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本人退休时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原对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2、《关于给予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721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流程:
符合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提交《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向社保中心申报。审核通过后,核算补贴金额,并于教职工退休当月随工资发放。已退休并符合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教职工可提交上述材料进行补办。
五、人员范围:
(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的教职工。
(二)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科学技术奖励并在本人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1、1999年12月25日前,获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原《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1999年12月26日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原《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4、1999年12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武警部队)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5、1999年12月26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武警部队)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三)2014年9月30日前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补贴标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ⅹ提高的计发比例ⅹ计发月数。
其中,对获得同一类别多个荣誉的,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对同时符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两类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合并计算提高比例。原退休费提高比例后不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100%。计发月数确定为240。
七、特别说明:
为奖励对学校教学事业做出贡献的教师,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高级专家,可按5%的提高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在正式参加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即交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之前,暂按此办法执行。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的范围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并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处理。
对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可在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计算方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举例来说,假设张某在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劳模荣誉称号,在2019年时从正处级岗位退休,那么他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9月张某所在单位正处级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注意事项
在确定“按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时,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将各个计发比例累加计算。但是,按上述办法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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