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时间:2024-05-11 08:50:39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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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对于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到国家的补贴,这是大家都清楚的问题。但是随着政策的不断改变,那么在相应的补贴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芜湖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知: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关于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第四十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

  第四十二条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第四十九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芜湖市卫计委联合市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出台《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准备生育二孩期间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的通知》,就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父母准备生育(含怀孕)二孩期间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一、群众生育登记(领取《健康家庭一卡通》)时,暂不回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未满16周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发放至二孩出生之月止,已停发的从2018年1月份补发,二孩生育后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于征地拆迁补偿、计划生育家庭成才助学、奖特扶政策、退休一次性奖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各县(区)自行奖励措施等,原独生子女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可享受至二孩出生之月止。

  三、2016年1月1日前领了二孩生育证至今未生育的,可以从申请注销二孩证之月起开始补发。已领取《健康家庭一卡通》(生育登记)的,因个人原因又不愿意生育的,可以退回《一卡通》,重新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政策现状

  独生子女政策被终止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1]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自此终止。加大两代间隔而减缓老龄化的晚婚晚育亦不受鼓励。

  对遵纪守法独生子女家庭的扶助政策陆续完善

  明确对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在人口和计生法修正后新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根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

  卫计委:对独生子女失独家庭要开展节日慰问,设帮扶联系人,一户两人2016年8月,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两名帮扶联系人。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

  卫计委: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统一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陕西省失独家庭补助金调整为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领3万元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60岁以上失独夫妇每人每月1000元。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精神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2016年11月15日,兰州安宁区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在原每人每月500元的特别扶助金基础上,区政府补助500元,提升至1000元。

  2016年10月10日,惠州市政府官网正式发布《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扶助金额均统一为每户10000元。

  养老对策

  一、上述卫计委和地方政府的人文关怀和扶持政策。

  二、大力发展以房养老和医养结合专业机构养老。

  “我和老伴每月可领取养老金近万元,可以拿这笔钱出去旅游了。”近日,北京失独老人康先生领取了以房养老产品第一份养老金。他和其他几位老人因此成为国内首批通过以房养老领取到养老金的客户。

  三、居民采用新型、先进型养老如上述的以房养老、医养结合专业机构养老外,还可未雨绸缪地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自己社会保障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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