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指南

时间:2022-10-18 08:36:37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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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指南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长沙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湘人口发[2011]7号文)

  ②发放标准:

  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②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户籍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出生时间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规定的持证条件。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仅男方为我省户籍的,男方为申请人;男方非我省户籍、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女方为申请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为申请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双亡且生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具有我省户籍且未年满14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中一人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监护申请人)提出申请。

  ③发放程序:

  (一)自愿申请。3月15日前,本年度符合发放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发放对象资格的,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包括独生子女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的需提供登记独生子女户口的户口簿)、结婚证(离婚无配偶的为离婚证,丧偶无配偶的为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的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寸免冠近照2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一式2份。

  监护申请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2张,以及登记独生子女户口的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死亡证明等材料,向独生子女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2份。

  (二)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发放资格的对象和上年度确认的对象(以下简称年审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5日。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3月31日前将评议通过的新增对象名册、退出审批表、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进行审核。

  村级评议未通过(评议同意退出)的,要向申请人(年审对象)说明原因,并及时退还申请人证明材料。

  (三)乡级审核。乡镇负责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逐人逐户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由乡镇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月30日前将新增对象名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名册》和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乡镇审核未通过(审核同意退出)的,要向申请人(年审对象)书面说明原因,及时退还申请人证明材料,将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四)县级批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质量检查,经检查无差错的,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名册和退出对象名册批复给乡镇,由乡镇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存在问题的,待乡镇整改到位后方可批复确认。

  根据县级批复,乡镇将退出审批表、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整理归档,为确认的新增发放对象建立个人档案,6月30日前由乡镇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系统。

  (五)省市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5日前将确认的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市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省、市、县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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