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残疾人有哪些补助

时间:2022-10-26 11:45:59 秀雯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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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残疾人有哪些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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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护理补助

  残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护理补助,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一)重度残疾;

  (二)一户多残;

  (三)老残一体。

  申请人符合前款规定多项情形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困难生活补助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可申请困难生活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

  (一)低保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学杂费补助

  残疾人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

  (一)大专每学年4000元;

  (二)本科每学年6000元;

  (三)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

  缴交的学杂费低于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予以补助。已在其他部门申领学杂费补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

  残疾人通过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可以凭毕业证书申请一次性补助4000元。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减免政策和经费保障渠道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补助

  残疾人家庭或者单身残疾人居民,未购买过任何形式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且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单身残疾人居民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3000元。

  本办法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和单身居民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申领的相关规定界定。

  五、一次性临时补助

  残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可以申请一次性临时补助,补助标准为4000元:

  (一)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症住院治疗,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

  (二)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政府年度临时救助金的除外。

  残疾人补贴标准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补贴范围

  本暂行办法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其中,“生活不能自理”是指残疾人日常生活存在自理障碍,部分或大部分生活需要他人照料或监护。

  具体范围: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

  北京市残疾人补贴标准及停发护理补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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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补贴标准

  (一)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二)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居(村)委会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二)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盖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材料。

  (三)区(县)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对通过审批的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其发放《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附件2,以下简称《领取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街道(乡镇)残联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材料。

  第五条 资金保障

  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区(县)财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护理补贴资金自残疾人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月起计算,通过银行划拨。

  第六条 年审制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和《领取证》等原件,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继续享受护理补贴的审核手续。

  第七条 详见第一条链接:北京市残疾人停发护理补贴情形

  第八条 户籍迁移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并通过区(县)残联办理护理补贴转移手续(转移单见附件3);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护理补贴转移手续;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第九条 政策衔接

  本暂行办法补贴与其他护理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管理与监督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积极改善护理条件。监护人应依法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护理补贴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加强对护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控,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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