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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补贴范围
为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北京市残疾人补贴范围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补贴范围
本暂行办法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其中,“生活不能自理”是指残疾人日常生活存在自理障碍,部分或大部分生活需要他人照料或监护。
具体范围: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
补贴标准
(一)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二)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居(村)委会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二)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盖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材料。
(三)区(县)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对通过审批的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其发放《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街道(乡镇)残联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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