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细则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下面是小编分享的青岛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细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救助范围:获救助人群须“参保”
据介绍,《实施细则》对大病医疗救助的人群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须在已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处于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不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费补报待遇的,同时享有大病医疗救助补报待遇。
医保不报销可以享救助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费费用,在医保中完全不报销,救助时对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5万元的救助起付线。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是指报销一部分费用后需个人承担的,救助时对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对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一个医疗年度内已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参保患者,如果还有花费,超限部分按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不分病种:重大疾病不细分“病种”
“重大疾病并不细分病种,不像门诊大病一样需要限定哪些疾病的某些发病程度,而是只要病情严重且合理花费较高的,就能获得医疗救助。”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以感冒为例,按理说感冒是小病,可一些身体差的患病后也可能诱发呼吸衰竭,甚至丧命,治疗花费会很高,所以也算大病,而如果是被视为大病的糖尿病,治疗的花费如果不高,也不能享受医疗救助。专家表示,之所以不限定疾病种类,目的是让更多重病患者能享受救助,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和医保基金。
救助原则:自负费用分两类帮“报销”
一般来说患者的花费从医保报销的角度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无法纳入报销的,需要完全自费的花费,即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自费费用;剩余的花费可纳入报销程序,其中大部分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即可报销费用;纳入报销程序后无法报销还需患者承担的部分,即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大病医疗救助作为一个系统化的救助制度,具有特殊的系统处理规则: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划入范围内救助系统,由范围内救助系统的救助项目实施救助,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自费费用,划入范围外救助系统,由范围外救助系统的救助项目实施救助;某一救助项目已经补偿的部分,不再列入其他救助项目实施救助;范围内救助系统与范围外救助系统独立运行,不发生系统间的交叉救助或重复救助;特殊救助独立于上述系统单独运行,对参保人员经过上述的范围内救助系统、范围外救助系统的救助后仍存在的大额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大额自费的医疗费用,实施有条件的一次性救助。
病种扩容:三种疾病纳入门诊大病
我市对大病医疗救助业务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有效管理,新制度明确规定,罕见病临床治疗所必需的特效药品或主要治疗药品为特药救助准入药品的,该罕见病将纳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也就是说,我市医疗保险又将有三种疾病包括BH4缺乏症、原发性/特发性肺动脉高压、肢端肥大症被纳为门诊大病病种;而所有符合临床评估并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特药救助的救助对象,同时也享有门诊大病待遇。
在费用的结算管理上,医疗机构将为救助对象提供集就医服务、医疗保险结算、大病医疗救助结算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提供统一的医疗保险及救助结算单据。特药、特材救助不设立救助起付线,实行记账结算模式,结算时救助对象只交纳个人负担部分费用。
【拓展内容】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调研报告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近年来,随着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减轻了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但与此同时,有些地方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审计实践,认真梳理与医疗救助资金有关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医疗救助资金大量闲置与困难群众得不到救助矛盾突出。
一方面,大量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在财政、民政部门沉淀形成闲置。另一方面,大量困难群众因未得到民政部门救助,丧失了正常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权利。造成上述怪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救助渠道不通畅,民政部门主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宣传医疗救助政策,而困难群众大多文化程度较低,长年不看报纸不上网,不了解党和政府的救助政策,甚至有了困难还不知道找谁解决。二是有的基层民政部门官僚思想严重,不是深入街道乡村讲解政策,为民排忧解难,而是在办公室坐等困难群众上门求助,造成大量行动不便困难群众求助无门。三是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过高,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家庭难以达到认定条件。
(二)随意改变救助标准,擅自扩大或缩小救助范围,有失公平。
1、随意改变救助标准。有的擅自提高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有的对低保边缘户实施大病医疗救助执行比率低于规定标准;有的对同类患者执行的救助标准不一致,救助金额弹性较大,造成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高,享受救助标准反而低的现象,影响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公信力。
2、擅自扩大或缩小救助范围。有的为了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医疗救助,临时将患者定为低保户,实施低保户医疗救助后即取消低保资格;有的违规将医疗救助资金拨到福利院,以弥补经费的不足;有的对不属于救助病种范围的患者实施了医疗救助;有的又缩小了救助范围,仅对城镇低保边缘户实施医疗救助,而农村低保边缘户未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救助程序执行不严格,救助档案资料不全。
在医疗救助的审批、审核中,工作人员很少按规定入户核查,仅凭一些证明和药费单据就直接进行审批。基层民政部门虽然建立了医疗救助档案,但档案登记内容残缺不全,不能完整地反映受助人参加医保情况、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医保报销情况、个人自付情况等。有的未按规定公示医疗救助人员名单;还有的大病患者评议在前申请在后,更有甚者存在患病在后,申请医疗救助在前的`怪现象。
(四)资助参保参合不规范。
有的未按规定资助农村五保和农村低保等困难群体参保参合,有的地区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70周岁以上老人参加医疗保险。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管理部门相互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上部分地区医疗救助基层管理服务能力不足,导致国家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的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
针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管理流程及加强专项审核等方面下大力气,确保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一)加大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医疗救助管理的透明度。
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要执行到位,必须先宣传到位。要让民众特别是与政策相关的群体(包括政策受益者及政策执行者)知晓、理解政策。只有充分了解政策,执行者才不会随意改变执行标准和执行范围;受益者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时,才会积极主动地去申请、去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细化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针对医疗救助发放标准不统一,随意救助等现象,相关部门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医疗救助政策制定及实施细则的执行上,重点是救助政策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是否落到实处,各城乡是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另外,要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制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经得起检验。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关注和发现由于制度缺陷导致的不公平现象,严厉查处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现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真正发挥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补充作用。
(三)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针对大量医疗救助资金沉淀闲置而困难群众又未得到及时救助的怪现象,相关部门要重点关注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比如,应适当降低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准入标准,让更多患者家庭不因病致困。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在政策的具体执行上可以与当地登记的城乡低保户,与居民、农民医保等信息进行比对,看低保人员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还要关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弱势群体参保参合情况,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医疗权利。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建立监督制度和接受群众举报制度,查处民政救助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四)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保障医疗救助管理运转正常。
医疗救助管理是一项好制度,保护的是社会弱势群体,但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难点是执行范围难于认定,核查、认定工作量过大等问题,仅靠民政部门一家难于完成。建议建立民政、医院、社区(街道)或村委会协调联动机制,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表、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的补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看是否符合条件,并在规定范围内公示,这既有利于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又有利于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将国家的利民政策落实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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