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标准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重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标准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每年最高不得超过个人缴费最高档次,即2000元/年。
重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月起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如何申报参保
新参保人员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也可在户籍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四档400元、五档500元、六档600元、七档700元、八档800元、九档900元、十档1000元、十一档1500元、十二档2000元、十三档3000元。12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缴费标准。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通过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
2.老年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不缴费,也可以选择缴费,有条件且自愿选择缴费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个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进行一次性趸缴申报。缴费标准按照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一次性趸缴的月数确定。一次性趸缴的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中青年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补助申报,并提交经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的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
(三)政府补贴
中青年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对其进行缴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十三档160元。
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按其一次性趸交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一)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
1.中青年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选择不缴费的,从申报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今后依据国家基础养老标准调整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作适时调整。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中青年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增发养老待遇
1.独子待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2.高龄补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应在本人出生之月持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或设有指纹采集点的社区参加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社保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待通过资格核查后,补发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丧葬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六)在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中青年参保人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给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标准,参保人员死亡前每缴费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1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因户籍迁移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四)对曾经参加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且在2014年7月1日前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待遇、但符合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属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4号)文件范围,应按各险种原有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五)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条件并不愿延长缴费的且从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从其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按照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六)户籍关系从市外迁入本市,迁入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须由原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后,本人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选择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从申请参保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待遇。
(七)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重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标准】相关文章:
重庆江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03-20
重庆南岸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03-20
重庆长寿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03-20
重庆江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03-20
重庆涪陵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03-19
重庆永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03-19
重庆合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03-19
重庆南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03-19
重庆綦江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03-19
重庆彭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