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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南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对象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对象
经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或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人员。
办理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一份;
4、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就业创业证》(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复印件一份;
6、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一次申请出示原件)一份;
7、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一份。
享受待遇
(一)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岗位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办事流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需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单位吸纳)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
2、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告知;
3、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
4、公示。
(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企业(单位)于每年6月、12月的20日前准备好上述申请材料,向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根据实际招聘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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