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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不动产登记办理材料
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福州不动产登记办理材料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福州不动产登记办理材料
1、福州市不动产(购买商品房)登记申请表(或购房证明书);
2、购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3、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6、属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区房管局入住鉴证和房改办(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经济适用房审批表;
7、属个人购买限价房,应提交《入住鉴证》、《限价房申请审批表》或审批部门出具的购房花名册(办理预告登记时已提供的,不需重复提供);
8、涉及抵押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报告;
9、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需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10、2003年9月1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住宅小区及相伴物业须提供物业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办证联;
11、购买住房,符合申请享受家庭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供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用于开具购房人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供税务机关审批契税减免税使用;
12、2016年10月7日(含10月7日)起,本市五城区实行限购期间,购房人应提供家庭和住房情况申报表及家庭成员(购房人夫妻及未成年人子女)身份证件,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还应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办理不动产地址及联系电话
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办理地址:
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三层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时令(4月14日至9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冬时令(9月16日至次年4月13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0591-87525468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四层。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夏时令: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冬时令: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一般提供身份证即可,如果是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例如,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等。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主要用于证明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指能够说明与登记事项相关关系的其他人的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一般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2、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书纸张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
(2)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A4纸)。
3、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4、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
(2)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
(3)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称。
(2)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6、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涉及数量有计量单位的,应当填写与计量单位口径一致的数值。
7、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应按1、2、3……顺序排序,并宜在每页标注页码。
8、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补充申请材料应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盖章。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2、共有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
3、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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