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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太原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具备下列条件:
分娩结束或妊娠终止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9个月或参保女职工早产、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但用人单位在其怀孕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结束或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职工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按规定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
太原职工流产有多少天生育津贴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满3个月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拓展内容: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满3个月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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