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办理流程

时间:2022-08-16 14:31:54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车船税办理流程

  如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几乎家家都有代步车。车附带的保险等也是必不可少的消耗,其中车船税是保险必不可少的一项条款,一般保险都是一年购买一次,所以很多人对保险中涉及车船税的条款也很模糊不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车船税办理流程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车船税办理流程

  1、首次办理时,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的基本信息。需填交《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车船管理协议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基本情况在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登记后方可到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填交《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纳税人在办理设立(开业)税务登记时,应一并填交《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如未办理车船登记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2、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手续。

  3、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次年申报时,应填交《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并持所有车船的《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纳税。

  车船税的主要作用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管理与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

  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对个人拥有的财产或财富(如轿车、游艇等)进行调节缓解财富分配不公。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拥有私人轿车、游艇及其他车船的情况将会日益增加,我国征收车船税的财富再分配作用亦会更加重要。

  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吉林省车船税额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自20xx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车船税,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自20xx年1月1日起,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投保交强险的,在投保交强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不投保交强险的,在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一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申报并缴纳的方式。投保交强险的,纳税期限为投保的同时;不投保交强险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0日之前,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已经完税或者按规定享受免征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投保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应当在投保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将依法登记的车船的牌照,类型,车主的相关信息按季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吉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及本办法发布之前本省发布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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