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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取得拆迁安置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注意事项
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南京取得拆迁安置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注意事项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以下证件可以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8、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二、代理的情况还需要出示这些额外材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类型包括: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四、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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