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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不动产异议登记注意事项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南京不动产异议登记注意事项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京不动产异议登记注意事项
一、代理的情况还需要出示这些额外材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二、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三、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五、个人申请登记的:如无房屋建设工程竣工证明材料,还应提交情况说明(说明建筑年代及房屋结构等);
六、办理时限: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或者个人类3个工作日,其他类5个工作日(大宗批量、需权籍调查等复杂的除外;办理时限不含权籍调查、公告/公示、补正材料时间)。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所谓登记,指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不动产物权的种类繁多,不动产物权人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占有关系十分复杂,通常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动产的直接占有人一般不是不动产的所有人而是非所有人”,“因此为了加强对不动产占有关系的法律调整,使设定在不动产上的各种物权可以一目了然,自18世纪末期以来,各国即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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