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特殊慢性病结算管理方式
慢性病全称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是特指某种疾病,而是对一类起病隐匿,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缺乏确切的传染性生物病因证据,病因复杂,且有些尚未完全被确认的疾病的概括性总称。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哈尔滨特殊慢性病结算管理方式,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哈尔滨特殊慢性病结算管理方式
认定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可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限城镇职工参保人)就诊或购药,城镇职工参保人按季度结算、城乡居民参保人按年度结算,均不滚存、不累计、不结转。
拓展:
一、其它事项
(一)参保人申报时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认定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建议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负担。
(二)参保人自行申报的.材料按规定期限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可于申报前自行备份保存。
(三)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享受的待遇将依法予以追回。
二、特殊情况的申报
1、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已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由患者所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无需到认定医疗机构申报,异地安置人员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认定。
2、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及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已经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到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3、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4、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认定。
5、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到哈尔滨市胸科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6、因患重病或长期卧床等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参加现场认定的参保人员,认定医疗机构要依据本人住院病历或组织专家上门等方式完成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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