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时间:2024-07-25 01:00:14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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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哈尔滨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哈尔滨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根据哈尔滨医保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300元,由个人自付;成人居民报销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80%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300元,由个人自付;

  成人居民报销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8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为80%。

  认定流程:

  1、预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院单日可承担的认定人员数量,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或电话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参保人的现场认定时间。

  2、初审。初审专家根据参保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照申报病种及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审验合格的申报患者,由专家结合患者提供的材料及临床症状,填写辅助检查校验表,按照医院疫情期间要求进行辅助检查并缴纳相应费用。

  3、认定。认定专家根据申报患者的检查结果比照诊断标准进行认定,形成初步意见,经慢性病认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认定结果,并由认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4、告知。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慢性病认定工作计划安排于次月对认定结果进行统一公布。

  5、存档。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信息及认定结果建立台账,并对认定材料留存建档以备查验。

  认定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特殊情况的申报

  1、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已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由患者所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无需到认定医疗机构申报,异地安置人员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认定。

  2、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及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已经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到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3、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4、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认定。

  5、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到哈尔滨市胸科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6、因患重病或长期卧床等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参加现场认定的参保人员,认定医疗机构要依据本人住院病历或组织专家上门等方式完成认定工作。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申报?

  答:本次申报对象为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市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

  申报时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需携带四类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病种相关的近期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申报鉴定都有哪些程序?

  答:参保人可就近到鉴定医院咨询。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根据患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慢性病鉴定初审及辅助检查校验表》。通过初审的申报患者应完整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根据申报病种交纳鉴定费。申报人持交费收据、申报材料到录入窗口进行信息录入。

  特殊病种是否有指定医院?

  答: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及血友病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鉴定。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申报鉴定。精神分裂症(慢性期)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鉴定。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鉴定。肝肾移植患者(已经过特殊疾病门诊审批且未享受慢性病待遇),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进行申报鉴定。血液(腹膜)透析患者,由所在透析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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