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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辆报废标准
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保险公司车辆报废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险公司车辆报废标准
1、当车辆维修费用超过车辆价值的80%或以上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报废保险理赔。
2、车辆符合强制性报废标准。
①达到使用年限的;
②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③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④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车辆报废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1、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⑵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⑶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⑷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⑸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⑹专用校车使用15年;
⑺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⑻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⑼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⑽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⑾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⑴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⑵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⑶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⑷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3、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⑵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⑶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⑷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⑸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⑹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⑺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⑻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⑼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⑽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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