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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报指南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报指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在沈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和2017年(含)后入学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补贴6万元、硕士毕业生补贴3万元、本科毕业生和技师补贴1万元。
二、申请补贴所需要件:
高校毕业生持下列所需要件到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创业人员到本人创办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1、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籍留学生护照、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其他用工形式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在沈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可官网打印),申请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还需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请人编制证明。
申请人在沈创业的需提供:申请人应为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者,还需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
三、审核与拨付程序: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本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送区、县(市)财政局申请补贴。
2、区、县(市)财政局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3、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填写本地区《沈阳市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补贴资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局。
四、附则
1、关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局核查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为住宅、自住的给予补贴,房屋用途记载为公寓、公建或其它用途的不予补贴。
2、首次购买住房的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房产应为本人在沈初次购买或获得的首套居住性房产。在申请人提交的房产之前,申请人在沈不能以任何形式拥有(或曾经拥有)任何房屋用途的房产。
3、申请补贴时必须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1)毕业五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申报期限为毕业证书发放五年内,申报期不足一年的,可延期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毕业五年内签订网签合同,但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月1日后签订),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需同时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手续申报补贴。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申请人与外地注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认定。申请人与外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沈阳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不予补贴。申请人与外地注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外地注册公司在沈阳有分公司且分公司有法人资质,在沈阳分公司缴纳社保或第三方代缴社保,工作地在沈阳的,需沈阳分公司出具其与外地注册公司关系的证明及申请人在沈阳分公司就业的证明,应到沈阳分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5、关于劳务派遣情况的认定。申请人与沈阳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在沈缴纳社保的,到与申请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6、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认定。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后,领在沈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累计五年以上(含五年),创业的须创办企业经营累计五年以上(含五年),不足五年的应到所申请区、县(市)主动退还购房补贴。经核查在沈就业创业累计不足五年的应限期退还购房补贴,拒不退还的将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7、沈抚新区企业人员申请购房补贴认定。沈抚新区属于省直接管理且存在跨地区范围,不能认定属于沈阳地区企业,不予补贴。
8、关于毕业5年认定。2012年、2013年毕业生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于2018年12月31日截止申报。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应在毕业证书发放日期满5年截止申报。
9、毕业证丢失可到毕业院校开具证明或在学信网打印证明。
10、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社区干事、公益性岗位、公共基层服务工作的,应到所在服务的区、县(市)申报补贴(选调生、村官除外)。
11、首次购房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享受。
12、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3、本细则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印发时间起执行。同时终止执行以下四个文件: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26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94号),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132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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