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4-05-29 14:53:18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1、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3、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没有规定期限,但在实际操作中越早鉴定对被鉴定人越有利,工伤后时间越长劳动能力恢复越好,伤残鉴定等级会越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标准

  1、劳动能力等级共分为十级,各个等级享受的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5—37条的规定确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相关文章: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解析03-25

有哪些情形构成工伤?03-24

工伤纠纷的救济途径有哪些02-17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容12-07

写作自我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呢06-02

工伤鉴定的方法有什么01-07

工伤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有哪些?03-27

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有哪些03-29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