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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注意事项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汇算清缴内容
公告明确我国居民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不包括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的收入,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等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总额-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2019年已预缴税额
二、免于汇算清缴的三种情形
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贯彻国务院对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清缴补税义务的政策,公告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免于年度汇算清缴:
1、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纳税人应注意,以上三种情况属于并列关系,只需满足其中一种即可免于汇算清缴。即只要满足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无论补税金额为多少均不需用办理;只要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无论取得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要办理;以及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即不需要办理退税或补税,自然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或者纳税人不申请退税的,同样也无需办理。
纳税人为了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以上三种免于汇算清缴的情形,以及明确应补税或退税的金额,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确认:
第一种:纳税人可要求扣缴单位提供已发放的收入和已扣缴税款的情况;
第二种: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2019年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
第三种:2020年汇算清缴前,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若纳税人对此无异议的,系统可自动计算应补或退税款。
三、明确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公告明确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第一种:2019年度已预交税款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要申请退税的。
第二种:2019年取得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汇算清缴的情形分为退税和补税两种。实务中,纳税人汇算清缴需要退税或补税的情形分别有以下几种。
1、纳税人需要办理退税的情形
预申报时,未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或申报不足的;
纳税年度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预扣率大于汇算清缴税率的;
无任职受聘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办理各类扣除的;
发生公益性捐赠等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其他项目,或者免税收入未扣除的。
2、纳税人需要办理补税的情形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综合所得,虽然扣缴义务人已经分别扣缴,但是合并后可能会适用高段的税率;
扣缴义务人预扣的收入低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造成少预缴的;
纳税人平时预扣填报的基础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多扣的。
四、纳税人办理退税、补税的方式
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理退税、补税的方式和渠道。经计算后,若纳税人确认需要退税的,只需在申报表中勾选“申请退税”提交即可。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能够及时、准确的完成退税事项,纳税人一定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在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另外,若纳税人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不满6万元的,但因月度收入不均衡,导致已预缴了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为其开设了快捷退税渠道,方便其尽早取得退税款。
纳税人需要补税的,可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缴纳应补税款。
五、纳税人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为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
2、任职受雇单位扣缴义务人代办。实务中,多数纳税人主要在一个单位任职受聘,同时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也比较全面、准确,因此,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告明确由任职受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且纳税人向这些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该种办理方式下,纳税人应注意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办。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该种方式下应重点注意的是,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并妥善留存,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若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还可通过邮寄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
六、负责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
公告明确负责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有任职受聘单位的,向其任职受聘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有两处及以上受聘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无任职受聘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二种:由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七、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因此,纳税人在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可以了解其上一年度纳税情况及申报收入情况,则第三个月可以开始办理汇算清缴,为了给予纳税人一定的时间可以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因此公告规定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同时规定了若在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间需要提前离境的,需要在离境前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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