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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而无法得到与之相匹配的劳动岗位及待遇的情况。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常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初次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常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一定年龄,且在常州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女年满40周岁、不超过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简称为“4050人员”;女年满45周岁、不超过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简称为“4555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在常州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3、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是指持有“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
4、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5、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6、优抚对象家庭人员: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7、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的退役军人。
8、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是指经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同时又不符合前7类认定条件的人员。
9、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再次认定
一、再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仅被公益性岗位招录后,才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二、以下人员享受前轮就业援助政策期满退出后,经本人申请,可再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中的“4555人员”。
2、残疾人员。
三、残疾人员可在前轮政策享受期满前三个月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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