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资公司设立登记
又称合营,简称 JV(joint venture),一般定义为由两家公司共同投入资本成立,分别拥有部分股权,并共同分享利润、支出、风险及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合资公司设立登记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办理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
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具体要求请详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2、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应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符合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合伙协议。
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协议中的经营范围条款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工商部门提供合伙协议的参考格式服务,您可到各工商大厅领取参考格式范本,或登陆我局网站获取。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5、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您所选择的经营场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6、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办理材料: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全体合伙人签署。(其他填写要求请详见申请书上的说明提示)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注:提交方式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可容缺后补)
3、合伙协议
注: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注: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注: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可容缺后补)
6、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补充信息登记表
8、其他文件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受理
申请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工商局提出申请。
办理结果: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审查与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步:颁证与送达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送达方式:可以选择窗口领取或邮件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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