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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领取标准
天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420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380元。
有效期: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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