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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泰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泰安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不是本人原因造成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
泰安人社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泰安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
1、失业登记后,本人提出领取失业金申请。前台柜员查询审核本人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间、是否有工商登记及失业保险缴费情况信息。若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60日内提出申请、无工商登记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否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您已超期或不符合其他申领条件,无法办理失业金申请”;
2、前台柜员指导申请人做好登记,填写工作台账《失业金申领及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确认登记表》;
3、前台柜员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获取申请人解除合同时间、原工作单位信息,在省集中就业平台→个人→公共就业服务→做失业档案接收、失业支付申请业务。核定享受失业金期限、标准,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信息录入;
4、前台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做好《失业人员享受待遇登记表》;
5、后台人员按照失业核定情况按月编制《失业保险金发放表》,报财务申请资金;
6、次月按规定通过银行网银拨付至失业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失业金申领及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确认登记表》、《失业人员享受待遇登记表(电子版)》,办理材料复印件按周转交后台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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