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养老保险缴费查询流程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西藏养老保险缴费查询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西藏养老保险缴费查询流程
第一步,微信搜索“微信城市服务”小程序并进入;
第二步,在页面上方将城市修改为西藏的任一城市;以“拉萨”为例;
第三步,将页面下滑,在“五险一金”栏下点击选择“社保”;
第四步,选择“西藏社保缴纳”;接着选择“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第五步,在“服务”栏下,点击“缴费记录查询”即可查询到自己的缴费记录情况;如果需要进行缴费就点击“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即可。
拓展: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4、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社会养老保险知识
一、基本概念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政府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的基本生活的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享受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条件,工龄(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条件,以及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二是离休、退休、退职待遇标准,主要是针对不同的离退休条件,而区别不同的保障水平;三是退休养老金的筹措、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等制度。
2、基本养老金:是指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当年按规定计发的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以后年度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在此基础上,加上规定调整的增加数额。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增发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简称统账结合,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
4、初次缴费时间、建账时间:公司职工是1993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即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职工,初次缴费时间及建账时间都应是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应与初次缴费时间及建账时间相一致(转业、退役军人因军龄为工龄,这类人员参工时间与个人建账时间不一致)。
5、视同缴费月数: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折算为月,称为视同缴费月数。即:
①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2年12月31日止的连续工龄;
②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转业、退役军人,自当兵入伍之月起至退伍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止的连续工龄。
6、累计缴费月数:截止上年末累计缴费月数与当年缴费月数的两者之和。
7、职工工龄:职工工龄为“视同缴费月数”与“累计缴费月数”之和。如果工龄与此两者之和不相等的,则有两种可能:一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前的工龄有中断,二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后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中断。
8、缴费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总额。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9、退休时间:达到退休年龄且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定期待遇的当月;退休当月应缴费、退休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10、省平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和历年指数的基数,为历年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06年开始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1、缴费工资指数:2005年及以前的指数按照原办法封定不再变动,2006年及以后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实际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月均省平工资的比值。
12、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规定年限(1994年)开始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新办法中无实际缴费的年份不参与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3、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本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退休上年月省平工资的乘积。
二、常见问题: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什么不同?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并通过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符合规定年限,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
(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发给。
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基本养老保险是主要的、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只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
(2)、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以盈利为目的,是企业经营行为,经济效益优先。
(3)、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对象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政府强制性的特点,而商业养老保险受参保者经济状况与身体健康状况的限制,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
(4)、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随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物价指数变动调整,而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与被保险者缴费额有关,不考虑其他因素。
2、中断缴费或终止缴费有何后果?
答: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终止缴费的,终止以后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可见,无论那种情况将导致累计缴费年限缩短,并直接造成两种后果:一是由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足15年而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即使能领取但领取额很低。
3、间断缴费对退休后的待遇有何影响?
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缴费年限长短与缴费基数高低。新的养老金发办法规定缴费工资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就越高。同时,中断缴费后由于缴费年限减少,不仅影响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而且还将影响退休后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
缴费满15年是参保职工享受养老金的前提之一,它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享受养老金必须符合缴费累计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两个条件,但反过来并不是说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缴了。国务院国发[2005]38号和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对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作了重大调整,充分体现了“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待遇越高”的政策导向,并非“只缴15年就可以了”。
养老保险能否补交
养老保险补交多少钱?
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分为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和个人身份补缴两种: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个人交养老保险怎么交?
1、通过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个人提供身份证和需要的照片就可以了,由单位人员去办理;
2、如果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具体规定: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每月交多少钱在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会给你算好,是根据去年社平工资计算,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将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
2009年国家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提出完善农村地区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机制的要求。在此政策的指引下,全国各地逐步建立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然而,近5年来,新农保是否运行良好,是否产生了当初的预期效果?就上述问题,本文在实证数据调研的基础上①,深入分析了江苏地区新农保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一、江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问题
1.群众对新农保了解不深
由苏北的实地调研可知,村民了解政府或者村委会传达一些相关政策的途径很少,大多数投保人了解政策的方式是听人说或者是村里的宣传栏,这种一传十,十传百的信息流通方式在农村存在良久,且亟待改善。另外,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比较低,一些年长的老人大多文化水平较低,而中年人即使接受过教育对新农保也是不很了解。他们中大多数不愿意投保是因为害怕老来不兑现,拿不到养老钱。
2.法律对新农保规定不明确
农村养老保险金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保值增值的?在什么样的'地区政府和村委会应该补贴投保人多少钱?养老金的发放应该由那个或哪些部门来监督?若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应该由那个或哪些部门来管理,相应的违规人员应该如何处罚等等。这些内容都没有做具体的规定,而这也影响了法律有效高效的实施。
3.养老金过低
4.农村社区养老体制不完善
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我国大城市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老年服务社区,而农村的老年服务社区的建设却基本未开始,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在负担老人的生活。在农村,福利体系建设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少,卫生管理落后,相应的工作人员较少且专业性不强。
(二)原因分析
1.政策层面的原因
另外,目前保金低,难以解决生活困难,也加深了投保人的不安,导致部分投保人对新农保丧失信心。
2. 经济层面的原因
通货膨胀下,生活成本提高,新农保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在江苏普及伊始,在减轻投保人生活负担、提高投保人生活质量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的发展,新农保的投档和补贴额在苏北和苏中部分地区依然保持原有的标准不变,导致新农保原有的效用逐渐丧失。
另外,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村社区服务尚不完善。农村经济不发达,建设资金不足且来源单一,这使得农村相应的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落后。并且,农村文化建设相对落后,致使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专业性不强、卫生服务中心不完善、志愿服务和就业指导不到位,这些阻滞了农村老年服务社区建设进程。我们的政府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担起身上的社会责任,采取措施来保障老人们的生活。
3. 法律层面的原因
通过上述的农村养老保险投保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现象以及我们在走访调查的过程中所观察到的,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隐藏的深层次的东西。
一是立法当中对很多方面规定的较为宽泛,不具体。比如,没有明确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方式,这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单一,投资面窄,收益水平低。
二是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由于立法的宽泛,致使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运行以及保险金的发放,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执行的。这就赋予了地方政府过大的裁量权,使得整个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复杂化,不利监督,容易出现漏洞。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立法
一是针对通货膨胀问题,建议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采取按比例缴纳养老金,定额领取养老金的方法,消除通货膨胀带来的不良影响。现阶段,通货膨胀加剧,物价水平日益上升,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已经很难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对此,我们建议采取比例养老金缴纳方式。按当地上年度最低生活费用的一定比例来缴纳,按当地发放时最低生活费发放,以消除物价上涨带来的影响。
二是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运营以及待遇、支付等一系列问题,尽量具体化每个方面问题的解决措施,当然这是要靠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细化,以保证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三是颁布《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确立农村社会养老的法律地位,改变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滞后状态。
四是加强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筹措机制。另外,可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新农保仲裁制度,以方便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有关农村养老遇到的问题进行仲裁。
(二)进一步推进农保制度的整体构建制
1.完善缴费方式
现阶段的投保缴费模式主要有三种:村内统一收取、银行卡支付和自行去镇上缴费三种方式。其中,零散缴费的方式不利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阻碍投保人合法受保权益的实现。政府相关部门片面追求降低成本,摒弃统一收取保金,导致部分投保人不能及时了解信息,而事后又通过多种手段通知投保人,以实现全覆盖,与统一登记缴费相比却提高了成本。因此,我们建议完善缴费方式,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实现大数据,真正降低成本。统一登记信息,也利于信息发布和意见征集,同时统一的信息登记便于信息查询,这为保金的统一发放提供了便利的信息调度基础,可有效避免保金多放、错放、漏放的现象,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
2.建立团购养老保险制度
组织自发有序的统一缴费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投保人来说最大的收益处是将来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在实践当中,单独投保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抵御保金不能收到或者由于自身的失误带来保金不足额、无法正常接收等带来的风险。以团体的方式进行统一的投保,使得团体成员利益趋同化,无论是在保证抱紧领取的及时、足额等方面还是在合法权益得到侵犯,还是需要维护等方面都会比单独的缴费方式的获益大的多。
3.加强社区养老文化建设
加大力度发展农村社会事业,逐渐扩大社区养老服务范围,培训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的技能和服务理念,通过法律的形式加强对贫困地区社区养老机构的关注,加大对其的财政投入,同时也要增强社区养老文化建没和人员素质的培养,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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