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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条件
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珠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失业保险待遇转入申请:
1、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2、符合转出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失业保险待遇转入申请:
1、申请:申请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前台办事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即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前台办事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3、审核: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信息表》后完成接续,初审人员核定并录入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的,进行失业待遇核发。初审完成后,初审人员将申请材料转交复审人员复审。
4、办结: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触发短信通知申请人核定结果,同时打印《珠海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归档保存,失业保险金从失业基金到账当月起开始发放。
注意事项:
1、转入时若发现参保人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失业保险关系的,对于重复缴费期间,原则上优先保留转入地原有的参保缴费记录和享受待遇记录,对转出地的缴费记录不予记录。对于重复缴费期间在转出地的缴费,参保人应当在转出地按照当地规定手续进行清理。
2、在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也可申请将省内市外尚未领取期限转入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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