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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材料
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材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材料:
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津贴,需提供: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联),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验原件(注:如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能查询到有关信息,无需提供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后死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验原件(注:如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能查询到有关信息,无需提供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6、女职工生育有并发症,提供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7、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
(1)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配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1份或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验原件;
(2)配偶参加异地生育保险,但不符合在当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8、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9.女职工妊娠期内因先兆流产住院治疗的,提供当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流程:
第一步:
参保人携带《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生育服务登记、住院费用等材料,前往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
第二步:
参保人根据现场工作人员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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