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办理条件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办理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上海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办理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终止条件:
1、按照规定享受上海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人员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终止资料:
1、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判决书;
2、《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3、工伤鉴定结论书(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养老人员);
4、劳保登记卡、供养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养老人员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
5、有效身份证、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养老人员);
6、申领人有效身份证;
7、能够证明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申领人系配偶、父母、子女);
8、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申领人非配偶、父母、子女);
9、申领人本人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
10、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
11、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人户分离人员)。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上海部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宁区:长宁路599号7楼021—22050708
黄浦区:延安东路300号021—33134800
静安区:大统路480号021—52710326
闵行区:莘北路168号021—3388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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