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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如何确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扬州如何确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扬州如何确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扬州市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第二十条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年满50周岁仍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经企业同意,也按55周岁),女性高级专家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年满6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危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累计满8年。
(3)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年龄没达到50、45周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作为病退,而是领取定期生活费。
(二)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和个人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必须为其补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后,再由劳动行政部门确定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
(三)缴费年限满10年或15年
缴费年限满10年是指:1998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2008年6月底前退休,缴费年限合计达到或超过120个月。
缴费年限满15年是指:1998年7月1号以后底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以及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1998年7月1号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达到或超过180个月。
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这类人员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目前是1312元,和其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就是缴费基数的11%,一次付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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