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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债务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的,产生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关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债务连带责任是怎样的问题,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债务连带责任是怎样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债务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1、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产生的债务可以收分公司的财产承担。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债务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二、分公司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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