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愿承担责任保证书

时间:2022-06-11 08:26:53 保证书 我要投稿

企业自愿承担责任保证书(精选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保证书,保证书是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以一种较为强烈的态度向上级组织、领导或个人表决心下保证时所使用的一种书信。写起保证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自愿承担责任保证书(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自愿承担责任保证书(精选5篇)

  企业自愿承担责任保证书1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我代表 ,郑重向区政府做出如下保证: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明确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重大隐患检查、上报、整改制度,隐患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和演练。完成安委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要与生产、经营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并根据季节和行业特点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责任到人,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整改率必需达到100%。

  三、企业与车间、科(室)、班组层层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经费。为从业人员提供具有安全标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积极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开展全员培训。厂长(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持安全资格证书上岗。

  五、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制冷工、厂内车辆驾驶员)等安全培训申报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经安监部门进行施工前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按规定做好本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全年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八、逐级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安委会专题汇报。区安委会对全区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

  九、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与单位领导政绩、评先、奖惩挂钩。

  如不能实现上述责任目标,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

  企业单位负责人 (签字) :

  xxxx年xx月xx日

  企业自愿承担责任保证书2

  为进一步规范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由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科室组成,一人轻伤事故由吴忠德带队调查,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由李岩带队调查,机电、运输事故由李志刚带队调查处理。

  三、接到事故汇报后,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现场人员及事故当事人进行问询,并做好调查笔录,被问询人签字画押。

  四、事故报告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企业自愿承担责任保证书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项目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分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总目标,特签定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

  一、安全责任目标 (必须实现的指标)

  1、死亡事故为零,无重大机械事故,无火灾、爆炸事故,控制事故频率。

  2、重伤、急性中毒事故不超过项目职工决数的0.1‰。

  3、机械设备完好率95%,垂直设备完好率100%,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每次考核必须合格,争创安全文明工地。

  5、管理干部、职工按规定安全教育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含中小型机械)持证上岗率100%。

  6、加强治安管理工作,项目部人员必须是合法公民,严格控制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对职工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对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为零。

  二、安全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参加《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必须合格。

  2、项目部必须重视安全,狠抓安全管理的每个环节,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的规定,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实现。

  3、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及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按部标JGJ59-99《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项目部必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确保安全员和所有特种作业人中持有效证件上岗。

  5、项目部每月组织两次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定人复查。

  6、项目部在建筑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切实做好“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设施经费专款专用。

  7、项目部安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安全指标。

  8、项目部安全领实施,关键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全体干部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本职工作。导组和职能部门要控制好安全生产主要环节和关键过程(单项方案的编制与

  三、安全责任承诺

  1、项目安全责任人应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职工的安全健康负第一位法定领导责任。

  2、项目安全责任人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项目部与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签定率100%。

  3、项目安全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措施定期检查,狠抓重大隐患整改和监控措施的落实,对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突出问题责令有关方面限期解决。配合、支持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能。

  4、项目安全责任人继续抓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和创文明工地活动,针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有重点的进行专项治理,杜绝恶性事故发生,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管理。

  5、项目安全责任人每半月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综合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

  6、项目安全责任人每月组织一次对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并按规定奖惩兑现,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7、项目安全责任人对发生的事故应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上报,并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8、项目安全责任人对项目部若因未履行本责任保证书相关条款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第一责任人承担有关规定的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处理。

  本责任保证书由项目安全责任人签字生效,有效期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项目部、公司各执一份。

  企业自愿承担责任保证书4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2014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

  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2014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7·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30—50万元,事故队组1—5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14元罚款。

  7·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事故队组1—2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50%。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14—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7·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14元罚款。

  7·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14元罚款。

  7·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14元罚款。

  7·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7·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组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14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8·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8·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8·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8·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8·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8·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8·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8·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8·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8·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8·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

  作业期间睡觉的。

  8·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8·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8·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8·19酒后或精神疲劳进行上岗操作的。

  企业自愿承担责任保证书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种人员不全。

  (三)吨煤不低于10元安全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设施中。

  (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

  第三条生产副经理(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作业,计划外组织生产。

  (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

  (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没有生产服从安全。

  第四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工人未进行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证上岗作业。

  (二)对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不力。

  (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没落实,对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命令。

  (四)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机电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没有组织编制技术操作,安全用电等制度。

  (二)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三)井下管线混乱、电气设备失爆严重。

  (四)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第六条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采掘工程图失真,采掘不规范,作业规程雷同。

  (二)矿井风量不足,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配风不合理,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三)“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四)不审核瓦斯报表,瓦斯超限不下命令停产处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制不切合实际。

  (二)不能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严。

  第八条通风科长(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通风设施质量差、跑漏风严重。

  (二)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差。

  (三)不能掌握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

  (四)“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实。

  第九条机电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了解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不能及时组织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两个闭锁失去作用。

  (四)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况。

  第十条采掘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召开班前会就下井作业。

  (二)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

  (三)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四)发现异常,不能撤离人员,擅自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瓦斯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二)瓦斯检查仪失真。

  (三)有害气体超限时,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放炮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能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二)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三)不认真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

  第十三条检身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井下有人员没戴安全帽、没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各煤矿企业都要制定事故排查制度,各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由于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较易解决的由科室和队组解决;有一定难度由矿解决;难度较大的由矿报县局组织解决。难度大的组织专家解决。解决不了的,关闭矿井。

  (三)矿上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向县局汇报一次。

  第十五条各县(区、市)局要对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第二条至第十三条人为的事故隐患给予严肃处理。

  (一)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企业罚款20万元,取消企业矿长资格证。

  (二)副矿长:勒令企业撤销副矿长职务,罚款1-2万元,不得任用。

  (三)科、队长:勒令企业免去职务,罚款0.5-1万元,不得任用。

  (四)特工种人员:勒令企业开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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