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保证书

时间:2023-01-14 19:01:08 保证书 我要投稿

婚内保证书

  我们眼下的社会,保证书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保证书是保证者提出保证时使用的专用书信信或文字材料。写起保证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婚内保证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婚内保证书

婚内保证书1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选择让伴侣写保证书,约定关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婚内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净身出户并放弃小孩抚养权”的保证书内容为例进行分析。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3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并非为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证书是经过当事人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关于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

  这一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婚姻法苑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婚内保证书2

  本人谨以赤诚之心,在此立此宣言:结婚之后,工资奖金全交,剩菜剩饭全包,家务杂活全干,一切以太太的话为最高宗旨。

  1、男方每月上缴生活费用为工资的70%,下限3000,上不封顶。

  2、男方另外支付1000元人民币每月,供女方作为监督'男方是否有婚外情'的费用。

  3、女方享受每月打男方3次的权利,权利可以累计,年终用不完的打人次数,可以由女方提出折算成现金如果你爱她,可以将打人一次的权利折人民币800元。

  4、女方每周可以胳肢男方十分钟,男方不得反抗,女方可以随意挑选地点、时间。

  5、男方负责做饭,每天都要三菜一汤,一个星期内一道菜不可以重复两次以上,并负责收拾碗筷。

  6、男方要定期给女方买衣服,具体额度女方自己掌握,不过以一月不超过20xx元人民币为限度。

  7、男方不得和女方争电视,并且家里只可以同时开一个电视机。

  8、男方不得与女方争洗手间,即使内急也不行。

  9、男方偷看其他美女被抓获,将被适当罚款,或者用罚跪方式抵补,时间由女方掌握。

  10、男方每天要夸奖女方漂亮三次以上。

  11、男方每月出差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否则将被罚款,超过一天罚款300元人民币。

  12、男方每年至少带女方出去旅游一次,距离在20xx公里以上。

  13、其他事宜,由女方提出,可以适当增减,男方无权反对,也无权提出议案。

  14、以上所有问题的解释权在女方!

  保证人:

  X年XX月XX日

婚内保证书3

  摘 要: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有过错的一方为了挽回婚姻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婚内保证;财产分配;婚姻关;子女抚养权

  一、有关婚姻关系解除的保证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犯错后,犯错一方做出的婚内保证书中通常包含,若再犯错即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那么,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可否以此为依据作为离婚的充分条件呢?哈尔滨日报(20xx年11月19日第007版)刊载了一个有关婚内保证书的离婚案件,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生一女。婚后被告生活不够检点,曾于20xx年11月28日向其妻作出了一份书面行为保证,保证如同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或不正当关系,自愿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20xx年9月份,被告与一美容院女子同居。于是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据法官介绍,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据此,除协议离婚外,诉讼离婚的依据只能依据《婚姻法》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而不能单纯以婚内保证书的有关双方关于离婚的保证协议为依据,因为其并不能充分证明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二、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是否有效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是否有效根据现实生活的案例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约定明显超出当事人实际承受能力时不具有法律效力

  宁波日报(20xx年4月14日第A1版)刊载一案,妻子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后丈夫向妻子作了保证,称今后不再与对方交往,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如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将自愿赔偿800万元。但妻子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仍交往频繁,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其根据承诺赔偿800万元。但是最后法院的判决却没有以此婚内保证书为依据,认为该保证书无效,

  判决适多分配财产而并未判决保证书中所约定的800万元。法院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分配给原告800万元明显超出了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只是当时被告暂时妥协的安抚性约定,被告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800万元,难以确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实。若以婚内保证书的保证为依据显然不合理。

  2.约定系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时应具有法律效力

  哈尔滨日报(20xx年7月25日第007版)刊载市民原告(女)与被告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往往动不动便对原告施以拳脚。20xx年7月,被告再一次对原告进行打骂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向原告写下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原告。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原告一人所有。”20xx年8月,被告在酒后又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原告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原告显失公平。后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3.婚内保证书不能作为离婚时财产分配的绝对依据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婚内保证书所记载的一方所犯的错误通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离婚是因为保证书中所述原因,因此在诉讼中并不能完全以婚内保证书作为证据,还要配合其他合法证据证明,如夫妻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可鉴定的伤害如家庭暴力,法院则会以医院鉴定为依据判决犯错一方给予另一方损害性赔偿或者财产分配更加倾向于受害一方。此种观点下,婚内保证书只能视为一种“君子协定”用来约束夫妻双方行为,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

  三、有关子女抚养权的保证是否有效

  大多数学者认为婚内保证书对于子女抚养权的保证的效力上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绝对无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根据此条,若母亲无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三种情况,则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如有此三种情况则随父生活,此时则不能依据婚内保证书的依据来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此时婚内保证书对于子女抚养权额保证无效。第二,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若夫妻双方都符合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条件的',婚内保证书的保证则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四、结语

  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看是否符合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要件,即是否具有夫妻法律关系,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定是否自愿,内容是否合法,还要看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对于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分具体情况确定。

  参考文献:

  [1]潘志凡.夫妻间侵权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xx.

  [2]李洪安.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构建[D].吉林大学,20xx.

婚内保证书4

亲爱的老婆大人:

  我因昨晚应战友之邀去喝啤酒,后老婆您来电查岗,慌称已经睡觉,结果被可恶的战友出卖被您发现,致使您非常生气,决定暂不理我!此次事件对我本人教训深刻,清醒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特保证如下:

  一、我明知胃不好,老婆担心,还屡教不改、顶风作案,猛灌啤酒!虽事因天气严热无法睡觉,战友之邀不好拒绝,但仍严重违反了凡事要跟老婆汇报这一条,私自喝酒,情节严重!

  二、老婆来电查岗、慌称睡觉,违反家规,严重伤害了妻子的信任!虽事因怕妻子的担心我胃不好还喝酒,但仍然触及家规,辜负了老婆对我的信任,该家法伺候!此次事件已造成了老婆对我的信任危机,对次我深感后悔,痛心疾首!特决定用实际行动来挽救危机,弥补过错!

  三、在老婆有所警觉的情况下还执迷不悟,坚决慌称在睡觉!对于老婆的警觉本应及时汇报,但还存侥幸心理,认为老婆不会发现!却因战友无意出卖,催我两声,被聪明的老婆及时发现,造成老婆非常生气,后果严重!

  喝酒这个事情是我不对,并且不听媳妇劝阻更是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一个十分严重的错误,我忽略了您的感受,忽略了家比朋友更重要,让您觉得很难受,对这种行为,我感到十分的不安和懊悔,并痛心疾首,决定要好好改正自己的一些生活上的习惯,特别是不能做忽略媳妇大人的感受,不能经常外出胡喝海吃。因此我到郑重的向媳妇大人说:我错了,对不起!

  对于此次事件,我深感后悔,严重的伤害了老婆对我的信任!对此我夜不入眠、衣食无味,深表欠疚!特向老婆真诚的道歉,希望老婆您大人大量,给我机会,让我好好表现!敬请广大人民群众、兄弟朋友们监督指证!

  保证人:

  日期:

婚内保证书5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

  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婚姻不是一纸合同,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做出的一生的无条件承诺。婚姻是双方做出的无条件承诺,任何保证和契约都是空谈。出轨这种事不是用保证书可以解决的,就如画饼充饥一样。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婚内保证书6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是幸福的开端。同时也意味着一份责任的开始和承诺的兑我曾经说过要给我爱的人以幸福和呵护我也一定会做到,所以今天我做这份保证。

  1.从今天起,我保证:我对老婆的爱愈来愈多,全心全意,永远专一。

  2.从今天起,我保证:永远对老婆好,永远对岳父岳母好,永远对老婆所有的亲人好。

  3.从今天起,我保证:婚后的生活有老婆主宰,一切听从老婆的安排。不跟老婆顶嘴,老婆生气时要哄老婆开心,老婆不对时要等老婆心情好时耐心开导。不火上浇油、意气用事。

  4.从今天起,我保证:家中财权有老婆掌管(永远),所需一切支出提前向老婆申请。不乱花钱。

  5.从今天起,我保证:每月工资个人无权支配,必须全额如实上交,零花钱由老婆配给。

  6.从今天起,我保证:家中一切家务由本人主动完成,老婆如做家务,本人要诚惶诚恐,羞愧难当。

  7.从今天起,我保证:在外期间,不跟异性-交往过密,时刻提醒自己,我是老婆的私有财产,决不想、不做对不起老婆的任何事。

  8.从今天起,我保证:两人发生不愉快时,无论谁对谁错,本人需先向老婆主动道歉 ,哄老婆开心。

  9.从今天起,我保证:决不让老婆受任何委屈,在老婆面前永远是温顺的宠物,在外人面前是老婆凶15猛的保镖,老婆受委屈需疯狂捍卫老婆。

  10.从今天起,我保证:要捍卫老婆在家中永远的主权,永远听老婆的话,永不叛家。

  11.从今天起,我保证:永远支持老婆工作,并配合帮助老婆完成工作任务。

  12.从今天起,我保证:老婆永远是对的,错的也是对的。

  13.从今天起,我保证:在外面要努力工作,好好做人,给家里争光,给老婆争光。

  14.从今天起,我保证:在家里老婆永远是最聪明的人,永远不欺骗老婆,永远不说老婆笨,不嫌老婆什么都不会干。

  15.从今天起,我保证:老婆是用来爱的,用来呵护的,好好疼老婆,爱老婆,给老婆永远的幸福是我的最终目标和追求。

  本人保证永远一心一意爱敏子,本保证有效期一万年。

  保证人:

  X年XX月XX日

婚内保证书7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xx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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