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计划生育

时间:2020-10-24 16:48:50 保证书 我要投稿

实施计划生育

实施计划生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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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计划生育

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确保 工地计划生育责任制的落实,现由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与 班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保证书内容如下:
一、本班组外来人员已办理《暂住证》及《婚育证明》或《计生证明》,无雇请未落实节育措施、未交清社会抚养费、政策外怀孕的人员;按时督促育龄妇女做好查环查孕工作,协助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检查、督促工作。如雇请或收留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人员情况属实,自愿接受计生部门的有关处罚。
二、此保证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项目负责人签名: 班组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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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优化服务,依法管理,构建政府主导、覆盖城乡、优质高效、群众满意和可持续发展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到“十三五”末,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达到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效推进。积极推进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做到稳步推进,保持队伍稳定,工作平稳过渡,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快速发展。

  因地制宜,谋划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妇幼健康资源情况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妇幼健康需求和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

  强化公益,落实保障。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维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突出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落实编制、经费和运行政策,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提高效能,激活动力。通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优化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强化绩效管理,激活内生动力,提升效率,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二、优化整合内容

  (一)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能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职能整合的主要方式为“县级合、乡增强、村共享”。

  1、整合县妇幼保健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机构和职责,组建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为全县妇女儿童提供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等;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工作。受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培训、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2、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撤销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负责,加强乡镇计生办计划生育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人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主要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指导下,做好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4、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保留计划生育专干,巩固基层工作网底。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引导等工作。

  (二)人员配备和资产管理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县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商县编办、人社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编委审批后实施。

  原县乡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严防固定资产流失。

  (三)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改革,创新发展,激发活力,充分调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积极性。

  完善机构建设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群广,任务重,要切实加大投入,支持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县制定下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编制部门印发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三定”方案。

  (二)实施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召开工作动员会,宣布有关工作纪律,乡镇计生服务所人员实行自愿选择,实施优化整合各项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xx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进行优化整合工作验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完善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配置工作,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保证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计划生育工作。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三)做好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信心,形成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严肃工作纪律。

  严格政治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确保涉及改革单位人心稳定,工作有序,任务落实。严禁改革期间工作相互推诿扯皮,对因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导致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禁在改革过程中突击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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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做好20xx年计划生育开局工作,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镇深入开展计划生育“百日攻坚”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顾问: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计生办牵头,各联村责任人、网格员、村支两委配合。

  二、工作目标

  1.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宣传资料入户率100%,组织村、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知识培训,培训率100%。

  2.生育二孩意愿调查摸底90%以上,出生缺陷干预人群筛查95%以上(一级预防、二级预防),个案建档、跟踪服务到位率100%。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92对,确保参检人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3.建立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已婚育龄妇女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人群台账,孕情监测到位率:常住(含流入)人口100%,流出人口70%,按进度要求落实长效避孕措施40例。

  4.计生家庭六项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及时率95%以上、上报准确率100%、退出及时率、电话号码采集录入准确率100%。每村(社区)落实生育关怀帮扶慰问家庭1户以上,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走访全面到位。

  5.全员人口管理到位率100%、全员人口信息系统问题数据为零、妊娠信息三个月内上报及时率90%、避孕信息一个月内上报及时率90%、生育信息一个月内上报及时率95%、全员人口电话号码采集到位率90%。

  6.建立打击“两非”长效工作机制,对孕情消失的个案进行排查跟踪,收集相关线索,建立“两非”工作台账。

  7.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80%,信息准确率10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0%以上;慢病(高血压、糖尿病)人员规范管理到位率80%以上。

  8.流动人口信息反馈及时率100%、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含新增、返回或离开)准确率90%,流动人口计生重点管理人群(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采集录入准确率100%,跨县流入3个月以上人口落实五项计生和十项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到位率100%。

  9.省社会抚养费征缴系统立案率100%,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指导数13万元。

  10.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反馈出生疑似问题排查处理到位率100%。

  三、工作步骤

  本次“百日攻坚”活动时间为20xx年1月25日—20xx年4月30日,分以下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月25日—20xx年1月30日)。召开“百日攻坚”活动动员会议,将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传达到村组,同时充分利用“村村通”广播、固定宣传窗、入户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计生法律政策,形成浓厚的舆论声势和宣传氛围。

  2.集中推进阶段(20xx年2月1日—20xx年4月30日)。对照指标任务,彻底盘清底子,层层分解任务,扎实深入推进。重点开展隐患排查、孕环情监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数据质量提升、奖扶人员摸底上报退出、生育关怀资金发放等工作。

  3.评估验收阶段(20xx年5月上旬)。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通过数据核查、电话调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百日攻坚”活动进行评估验收。数据核查、电话调查不设具体调查时点;专项检查的调查时点为20xx年4月30日零时,社会抚养费征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时期为20xx年10月1日—20xx年4月30日,其它指标考核时期为20xx年1月23日—20xx年4月30日。

  四、奖罚措施

  在“百日攻坚”期间,对村级作如下奖罚措施:优生检测多完成1例,每例奖励50元,少完成1例扣年终考核评分0.05分;长效措施每多完成1例奖30元,少完成1例扣年终考核评分0.05分;社会抚养费按照20%返还到村。要形成月初安排,月中督促,月底点评,每月进行排名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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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年计划生育“三结合”科技帮扶工作的通知》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年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依靠科技推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计划生育“三结合”科技帮扶领导小组,农村社会事业科为具体承办科室。计划生育科技帮扶领导小组负责计生“三结合”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指导,承办科室负责计生“三结合”的日常工作,落实帮扶基地、帮扶对象、帮扶项目等。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局对科室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选准帮扶对象,明确帮扶目标

  根据科技帮扶与计划生育户的生产、生活和生育相结合的要求,按照计划生育户自愿申请的原则,经过认真考察,决定将计划生育科技帮扶基地落实到x村,选择计划生育贫困户进行重点帮扶。具体落实新增户户,帮带户户,新建立帮扶基地一个。通过帮扶使这些计划生育户的生产有明显发展,生活有较大提高,在本镇、本村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落实帮扶措施,提高帮扶对象致富能力

  (一)签订帮扶协议。主动与帮扶对象协商,按照自愿的原则,与帮扶对象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目标任务。根据帮扶协议,认真履行义务,组织开展帮扶活动,做好情况收集及帮扶对象的建档工作。

  (二)确定帮扶项目。根据帮扶对象的具体情况,结合科技富民推进行动项目的实施,帮助其选择1-2个投资少、风险孝见效快的增收项目,聘请有关科技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培训和技术指导,帮助帮扶对象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重点在生猪标准化养殖和优质水果种植上采取措施,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帮扶对象的增收致富能力。

  (三)为部分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户提供生产上的物质帮助或项目启动资金的贷款协调,增强造血功能,打好增收致富基矗

  (四)抓好科技知识宣传。充分利用科普宣传活动,组织到计生“三结合”基地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切实为计划生育帮扶对象提供生育、保健等知识的咨询服务,赠送相关资料,搞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防止计划生育户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五)抓好科技特派员定点联系贫困村工作。根据贫困村产业发展特色,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特派员定点联系贫困村,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指导农户开展科技示范,发展特色种、养殖产业。

  四、切实落实“三优”政策,强化科技服务

  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帮扶措施,切实落实对计生帮扶户的“三优”(优先、优惠、优待)帮扶政策,使科技帮扶工作收到更大的实效。一是结合科技富民推进行动、现代畜牧业专项行动等项目的实施,对计生“三结合”帮扶基地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信息上优先支持,带动帮扶户增收致富。二是对帮扶基地的计划生育户,在技术培训、组织专家服务、到外地参观学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三是对基地有困难的计划生育户,在引进种养殖优良新品种时给予优惠,对生产生活中的急需物资优惠供给或无偿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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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川汇区计划生育信息化应用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市人口与计生委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人口与计生委WIS建设标准要求,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为前提,以网络互联互通为基础,以全面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综合决策和综合服务水平为目的,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的建设进程,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提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数据质量,推动WIS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以“三网一库”为主要框架,以信息资源利用为核心,以应用系统建设为主导,搭建“五个应用平台”,即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宣传教育平台、生殖健康信息平台、优惠政策信息平台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充分发挥计算机在计划生育统计、人事、财务、生殖保健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行“数字化计生”,实现“一库三服务”目标。

  三、项目内容。

  根据国家、省、市人口与计生委信息化建设应用的要求,本着“注重实效、强化应用、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计划生育信息化应用主要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办公局域网,实现办公自动化。局机关建立办公局域网,配备必要的多媒体演示设备,通过办公局域网,实现局机关内部相关文件、信息、资料交流的共享,全面推进办公业务数字化,实现办公无纸化。

  2、建立计生局门户网站,构建计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建成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政务信息等为主要内容,图文并茂、针对性强的计划生育网站。

  3、利用广域资源专网,实现报表、育龄妇女信息、文件资料的传输。区计生局要利用广域资源专网及时向市人口与计生委反馈、传递各种信息资料,各镇办要利用专网上报各种统计报表、育龄妇女信息、政务信息、新闻图片,逐步实现计划生育信息传输数字化、政务信息、新闻图片报送网络化。进一步在村级推广使用信息量涵盖全面的《计算机信息报告单》,随月报表按时上报,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4、建立健全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更新应用经常化。各镇办在全面完成新旧数据库的转换后,做到育龄群众基础数据、生育节育、生殖保健、优惠政策、宣传教育、流动人口等xx类xx多项信息录入准确、完整、变更及时,建库率必须达到100%,育龄妇女个案录入率达到90%以上,主要数据完整率、逻辑关系准确率和信息变更及时率达到90%以上,信息准确率达到95%以上,日常工作微机使用率达到95%以上。充分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数据库》反馈的信息,准确及时地开展“三查两清一服务”、生育指标审批、生殖道感染疾病的信息储存、收集等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科学的依据,规划方案《川汇区计划生育信息化应用项目实施方案》。

  5、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实现信息工作制度化。区、镇办两级要成立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应用工作,做到办公地点、经费、设备、人员“四到位”,要按照“定员、定岗、协管”的要求为区级至少配备2名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的计算机专职管理人员,镇办至少配备1名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的计算机专职管理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其工作变动必须征得区计生局同意,落实微机操作人员最低标准每月50元的防辐射补贴,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各镇办必须在微机室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计算机管理制度、计算机操作人员工作制度、数据备份、信息上报、信息变更、信息反馈、数据质量检查、信息保密制度及计算机人员《工作日志》、计算机故障维修记录等规范,并建立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定期例会制度、人员逐级建档备案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6、加强计划生育信息保密工作。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确需使用必须征得微机操作员同意。区、镇办两级涉密计算机必须全部安装物理隔离卡,内部网络信息的采集实行专网下载、专人管理,严格履行有关保密审批程序,不得向其他部门提供原始个案信息,确保涉密信息得到有效管理。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xx月xx日至xx月xx日):各镇办要认真研究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实施机构,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动员安排项目启动工作。

  第二阶段(xx月xx日至xx月xx日):精心组织,扎实实施。

  1、局机关实行局域网自动化办公,并开通计划生育网站。

  2、按照要求落实计算机操作人员“定员、定岗、协管”制度和建档备案制度。

  3、建立健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数据库,检查录入信息完整率、准确率和变更及时率,每月初10日前通过内网将更新好的数据上报区计生局,区计生局建立全区育龄妇女信息库。

  4、通过专网上报报表、信息稿件、新闻图片。

  5、加大对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的应用力度,建立各种应用资料档案。

  6、按照项目内容具体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经常性工作。

  第三阶段(xx月xx日至xx月xx日):查漏补缺,总结验收。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础性建设,各级必须把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好。为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计生局成立以张夏珍为组长,王军民、孙晓灵为副组长的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督促落实此项工作。各镇办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使此项工作的推进达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到位、任务落实。

  2、加强培训,提高微机操作员业务技能。区计生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微机操作员进行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各镇办要积极为微机操作员创造条件,全力支持他们抓好岗位学习,使其不断提高理论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3、做好考核,强化检查激励机制。区计生局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月度及年度考核力度,加大考核分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专项通报。对按时完成阶段性及全年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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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村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规范化项目

  实 施 方 案

  实施村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规范化项目是满足日益增长的使用药具人群的需要,是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的需要,也是落实《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需要。认真实施好这一项目,提升全县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计生药具基层管理工作,促进基层计生药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发展提高,根据省、市、县《村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规范化项目文本》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药具管理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药具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和质量管理规范》和《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为标准,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断满足群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求出发,以发送县、乡、村计生药具管理与服务机构设施和装备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以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方向,最大限度的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提高育龄群众对避孕药具管理的满意程度,切实发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在稳定低生育过程中的物质保障作用。

  二、总体目标

  将村级计划生育药具规范化管理融入到20xx年开展的村级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中,在县、乡、村各级共同努力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改善全县507个村的计生药具管理与服务机构,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和全省“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规范村级药具服务阵地)、配置必要装备(“四统一”:统一制定药具规章制度上墙板面;统一制作药具宣传知识挂图;统一配备药具专用橱;统一配备药具服务用箱)、提升计生药具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能力(达到“四化”:年轻化、女性化、知识化、专业化)等措施,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工作,形成标准统一、程序规范、运转科学、供应快捷、满足需求、减少浪费的运行机制,提高药具免费供应工作的

  管理效率和水平,使各项药具工作进一步得到提高。

  三、分目标

  1、把村级计生药具管理与服务规范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

  2、加大投入、严格管理,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3、规范村级药具服务人员,一是配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岁以下的女性专兼职药管员,并全面培训、持证上岗;二是规范并落实药管员的职责和待遇。

  4、规范村级药具服务阵地建设,统一配备药具储存展示橱、药具服务箱、药具宣传图版等。

  5、规范帐表及管理制度,按时、正确、规范填报各级报表,各种资料、表簿保存完整并装订存档。

  6、规范服务内容,开展避孕药具知情选择,做好使用药具人员随访,使用效果收集、不良反应等信息、组织健康查体、药具咨询等。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做好前期准备,奠定改革基础

  1、召开动员会议,传达省市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对村级规范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村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成立村级药具管理规范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村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村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使各级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组织健全、落实到位。

  2、把村级计生药具管理与服务规范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年终考核成绩,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成立村级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3、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搞好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投入。对村级规范化建设专项资金严格管理,确保药具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切实做到责任、措施、投入、管理四到位。

  (二)开展基线调查,摸清实际状况

  1、召开各乡镇计生办,局相关科室会议,部署基线调查有关事宜;培训基线调查人员,掌握调查内容及调查步骤。

  2、按要求组织实施基线调查,认真填写调查表。

  (1)摸清村级药管员的现状(包括年龄、性别、学历、上岗时间、持证情况、待遇落实情况);村级服务室的现状(面积大小、建设年限、现有装备数量、现有药具宣传资料情况);村级药具知识图版情况(种类、数量);村级药具帐表的填写(培训、填报正确及时、资料完整);村级药具随访服务情况(服务时间、服务形式、服务人员、服务内容)等。

  (2)、认真填写调查表和育龄妇女对基层药管员服务满意率调查问卷,各种调查表填写完整规范,数据准确。

  3、调查结束后,各乡镇要认真分析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汇报。

  (三)规范村级药具服务人员,一是配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序、年龄在35岁以下的女性专兼职药管员,并全面培训、持证上岗;二是规范并落实药管员的职责和待遇。

  1、要求村级药管人员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专业化”的原则进行配备,年龄要在35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实行“公开

  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持证上岗”制度,通过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统一培训、统一持证上岗的“五统一”的程序进行选配,所有村居20xx年必须按照以上程序全部重新进行选聘。该项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5月28日报县计生局。

  3、对乡村两级药具管理人员施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对乡村两级药具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

  4、组织两次药管人员的集中培训学习,同时通过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学习,规范村级药具服务人员工作职责,提高药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依法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

  5、对村级药管员的工资实行分级发放,落实待遇。工资实行乡镇统筹、直通车形式,每半年或一年按规定标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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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宣传培训计划

  按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使药具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提高药管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把我镇药具各项服务工作做的更好,避孕节育措施落到实处。

  一、 培训的对象

  1、主要培训村级药管员,一年培训次数不少于四次,培训率达100%。

  2、村级对已婚育龄妇女面对面培训人数达85%以上。

  3、村级党团干部群众要求男性参与进行宣传培训,掌握避孕节育知识。

  二、培训方法:

  1、每季度对村级药管员集体培训,对村级药管员进行计生药具规范化管理、帐表卡册的填写规范、常用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副反应的处理、避孕药具和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培训。

  2、进村,对村级药管员、已婚育龄妇女集中面对面进行培训指导,加大对已婚育龄家庭应知应会宣传入户力度。

  3、搞大型宣传活动,利用计生人口纪念日设咨询台,面向群众进行宣传。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宣传品,宣传各种药具避孕节育知识,婚育新风进万家,优质服务、优惠政策等。

  三、培训目的

  药具工作改革,创新工作机制,我镇利用各种培训,一是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文化素质、业务能力,掌握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副反应的处理,做到“三会”、“三懂”、“三清”、“三到户”。二是让育龄妇女群众全面知道,中央《决定》宣传到家喻户效。三是让育龄妇女至少知道五类以上的避孕节育措施,知道各种避孕药具使用方法和失败的补救措施。知道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知道知情选择,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可靠、有效适宜自己避孕节育方法。

实施计划生育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xx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发布;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计划生育9

  为进一步深化、优化我镇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不断营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环境氛围,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XX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国优工作、免费孕前优生工作、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为载体,把宣传教育工作融于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新风之中,融于利益导向和服务关怀的全过程。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力推进和谐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在倡导理念、宣传政策、普及知识、建设先进文化、提供公共服务、影响和引导群众婚育观念和行为转变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安排计生宣传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人口计生宣传工作者的关心和支持,促进全镇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首位意识,构建大宣传、大联合的工作格局

  1、广泛学习宣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宣传计划,广泛深入开展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强化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和党校的学习培训,提高党政领导对人口问题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进一步营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环境。

  2、切实强化媒体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努力营造人口计生工作的良好环境。要围绕全镇人口计生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好人口计生新闻宣传,做好对重大活动和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 要正确把握宣传口径和舆论导向,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信息和新闻线索,大力宣传人口计生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进一步提升栏目质量。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兴载体,开展针对性宣传。充分发挥各级计生网站宣传阵地作用,认真落实人口报刊、宣传品制作和发放工作,切实提高宣传效果。

  3、整合社会资源,积极融入到社会大宣传的各方面。要针对群众对生育文化需求的新期待,把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融入到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中,作为镇村(居)文明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基层文化活动、部门工作和地方特色活动、职工素质培训、生育文明户和“五好文明户”的创建活动中。充分利用基层文化、体育等设施和活动载体,把人口文化建设作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创新宣传教育体制和机制。

  (二)突出服务关怀,抓好宣传重点

  1、深化“青春健康教育”活动,大力实施 “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要在往年开展“青春健康教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心理疏导、性健康教育、行为养成、人格塑造和家庭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切实落实共青团牵头,教育、计生等部门共同配合的活动组织机制,积极创新青春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青少年增强国策意识,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做到知法、守法、懂法。

  2、强化“五期”教育科普知识宣传。依托人口计生宣传、服务阵地,按照不同人群的需求,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宣传。要把加强婚检教育、预防出生缺陷和对0--3岁婴幼儿家庭宣传作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切入点,切实提高宣传效果。

  3、高度重视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强化对有生育意愿的已婚育龄夫妇的宣传教育,防范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

  4、加强对流动人口宣传。要多形式宣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切实落实流入地、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工作职责和流出人口应履行的义务,对流出人员要通过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正确引导流出人口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育观,自觉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对流入人员要通过落实现居住地管理,使宣传指导、培训服务、督促落实“三到位”,以真正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5、加强对以村(居)两委成员为主的国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通过对村(居)两委成员的宣传,为落实村(居)为主工作机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进程。

  (三)突出利益导向,抓好奖扶民生工程宣传

  各村居要充分认识开展奖扶民生工程宣传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我镇认真研究制定奖扶民生工程宣传方案,抓住奖扶对象调查、审核、确认和资金发放等环节,深入开展好集中宣传和面对面宣传。奖扶宣传品要张贴到村组、居民小区,发放到每个家庭,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资格条件、申报途径、奖励金标准等内容。要扎实开展奖扶民生工程“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政策内容的知晓率,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扩大政策的影响力。

  (四)创新宣传载体,推动生育文化发展

  1、以重大纪念日、活动日为载体,抓好主题宣传。坚持把人口计生“一法五规”的宣传贯穿于计生宣教工作的全过程。重点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即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与此同时,要以“5.29”协会纪念日、“7.11”世界人口日、“10.28”男性健康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纪念日、活动日和“三下乡”人口计生宣传活动为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社会宣传。通过多层次的培训,多形式的宣传,多载体的融入,多工作的结合,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的宣传效果。

  2、以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为载体,扎实开展多形式创建活动。本着“简练、生动、人文、实用”的原则,按照建设新农村新家庭要求,将生育文化有效地融入到乡风文明创建中去。不断完善镇生育文化园区建设,鼓励探索创新镇、村居生育文化宣传载体。推进新家庭文化屋建设,把计生宣传工作融入“农家书屋”、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农村居电影放映等文化民生工程,拓展宣传渠道。结合乡所村室等计生阵地建设,强化阵地宣传,改善宣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婚育文化创建活动。

  3、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推动关爱女孩行动广泛深入开展。部署和启动新阶段“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推进新型家庭文化建设,努力建设以“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幸福”为主要内容的家庭人口文化,引导家庭积极健康、负责任的婚育行为。继续实施婚育新风进镇村(社区)、进学校、进市场、进广场、进商厦、进楼道、进家庭等“七进”工程,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性,在沿用传统形式基础上力求内容新、效果实、普及广、优势显。切实强化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强化孕情跟踪管理,完善政策内孕14周以上无出生个案汇审和月报告制度,规范查处程序,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两非”行为。规范落实实名登记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应用**省人口信息平台(出生实名登记),不断完善出生实名登记长效工作机制。

  4、以文艺宣传为载体,提升人口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积极组织和多方鼓励社会人士挖掘人口计生方面的选题,创作人口计生题材的文艺作品,把人口计生政策、人口文化宣传融入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快板、地方戏等民间艺术,有条件的可组建计生文艺演出队。

  5、以弘扬先进典型为载体,充分发挥典型引导带动作用。扎实开展 “优秀村(居)计生专干”宣传,充分发挥典型引导带动作用。通过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新闻媒体专题采访报道、各级网络刊载、创作文艺作品等形式,抓好典型宣传,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环境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强化领导。只有真正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摆上重要日程,才能提高全社会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才能营造出有利于人口计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牢固树立宣传教育的首位意识,真正把建立“以宣传教育为先导”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落到实处。

  (二)协同配合,落实职责。宣传、教育、文化、人口计生、共青团等单位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和谐、健康、负责、环保”的新型家庭文化。 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将人口计生宣传纳入宣传工作总体安排,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三)立足实际,勇于创新。计生宣传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要在全面抓的同时,突出重点,要善于学习借鉴其它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创造新鲜活泼的宣传形式,创新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效益,改变工作面貌。要注重经验交流和信息反馈,及时做好文字信息、音像资料收集工作。

  中共**镇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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