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论赛发言稿范文
主持人、评委、各位同仁:
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为徐某某不应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
幸福的人生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生各有各的不幸。徐某某的出生是屈辱的。柳宗元是唐朝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他在《河间传》中说:“闻妇之道,以贞、顺、静、专为礼。”将贞操列为妇道的首位,可见贞操对于一女子的重要性。我们在批判这些封建落后思想的同时,也无法否认它们对当前社会的巨大影响。如今,给她和母亲造成长期伤害的同一个人,却让她履行子女对慈父的义务。这不仅仅是对其财产的窥觊,更是进一步将已经被岁月冲淡的伤痛放大清晰,昭示于众。雏树有残,情何以堪!对于李某的给付赡养费的请求,我方认为绝对不能接受,这既有情理的考量,更有法律的依据。
我国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定是有范围的,不是无条件的。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们必须提请对方辩手注意,第二十一条位于“《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之下,该条款的适用以家庭关系的存在为条件。如果说存在超出此范围的权利或者义务,应当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依据。而李某与徐某某缺乏的恰恰是家庭关系。
我们知道,亲子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人性包含有三重含义,即生物属性、社会属性以及通过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相互作用而产生出来的自主性。我们不能笼统地通过遗传物质所包含的生命信息来确定人的社会义务。历史上对犯人向来科以重刑。《大明律》规定,“犯人,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一规定并为《大清律》完全继承。历史上根本不存在今天所辩论的议题。有法从法,无法从习惯,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讲这是一个常识。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让我们放眼民族历史来寻找答案吧。
我们认为,赡养,是一个以道德和亲情为依托的词汇,它不是廉价的和任意的。对于犯罪,正如《被侮辱的与被损害的》一书中所言,有原谅,也有永不原谅!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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