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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演讲稿格式
演讲稿的格式由称谓、开场白、主干、结尾等几部分组成。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使用上演讲稿的情况与日俱增,演讲稿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辩论赛演讲稿格式,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辩论赛演讲稿格式1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英姿勃发的辩手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很荣幸能在北京科技大学第三届校园辩论赛决赛暨颁奖典礼上发言。
回首北京科技大学校园辩论赛的历程,这已经是第三个年头了。三届的历史虽不算长,然而每一届都彰显出了我校学子的雄辩之风与睿智之才,都蕴藏着学生会同学们的周密策划与精心筹备。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必要树立起正确的思想,建立好正确的价值取向,而辩论赛则恰恰为我们提供了展示智慧的舞台。赛场上的辩手们,有的谈吐机智幽默、举止优雅大方;有的滔滔不绝,出口成章;有的沉着稳重,颇具大将风范;也有的机智活泼,嬉笑怒骂皆成文章,让观众们大饱耳福。这些无不彰显了北科大学子的风度、智慧和满腔热情。虽然一正一反,双方的观点相对,然而我们却为了同一个目的,那就是辩明真埋,寻求正确的价值取向。
回顾本届赛事的历程,可以说是相当漫长。首先,上学期的辩论赛启动仪式为本届校园辩论赛拉开了帷幕。紧随其后,各学院先后进行了院级比赛,通过院内比赛,一方面,提高了各学院的辩论水平,同时也为同学们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辩空间;另一方面各院都借此机会选拔出了优秀的辩论选手,为本学期校级辩论赛组队提供了人选。本学期,我们迎来了本届辩论赛的高潮部分——校级辩论赛。经过院级比赛的选拔,每一位上场的选手都是思维敏捷、辩才卓越,九大学院的'精英为我们展现了一场场异彩纷呈的盛大赛事。
一次辩论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比赛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在组织参赛的过程中辩手结成了密不可分的战斗群体,体现了分工合作的精神。一位辩手在赛后曾说:“通过辩论,让我学会了合作,也学会了从容与镇定。”一句话道出了所有辩手的心声。有人曾说辩论是智慧的体操。的确,在辩论中激烈的智力对抗,富有灵性的思想碰撞都可以让我们欣赏到智慧之美的火花。
本届比赛采取淘汰赛制,为了取得最终的胜利,各院之间展开了一场又一场异常激烈的角逐。从几周前的预赛、半决赛到今晚的决赛,我和大家一样,时时关注着比赛的结果和进程,一直期待着看哪两支队伍能够凭借着唇枪舌箭入围决赛,今晚的精彩比赛,想来让在座各位也是热血沸腾吧!辩论演讲稿范文节选!
本届校园辩论赛,无论是从组织策划还是从辩队表现来看,都是相当成功的。整个校园辩论赛的流程虽然漫长,但是在各院与学生会同学的共同努力下却是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此次比赛中充分展示了辩手的机敏与缜密的逻辑思维,无论在立论还是驳论阶段都高潮迭起,十分精彩,既有“辩”的剑拔弩张,也不失“论”的雄浑气势。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各院同学对本届校园辩论赛的支持与关注,大家的支持正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在科大这样理工底蕴较浓厚的氛围里,辩论赛的举办能够刮起一阵带有思辨色彩的人文春风,这对广大同学们的素质的全面拓展是很有好处的。
本届校园辩论赛在今晚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而辩的思想定会在同学们中间流传开去,而我们的校辩论队也将吸纳新成员,向校际辩论赛乃至全国的比赛进军!在这里,我谨代表学生会再次感谢九大学院的通力配合,感谢给予本届辩论赛大力支持的各位评委老师。最后,祝愿我们北京科技大学校园辩论赛越办越好,来年再战!辩论演讲稿范文节选!
谢谢!
辩论赛演讲稿格式2
正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
反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件,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一直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定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
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
第二,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改变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对方辩友一直回避我方提出的取证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安机关将会面临取证的难题。大家关注小悦悦事件,很大原因是摄像头拍下了见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个公共场所都有摄像头的,况且公共场所的人员流动性大,公安机关要查清哪些人见死不救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彭宇案”这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就是的例子。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强。
第四,见死不救入刑的刑罚过重,建议可立法但不应入刑。
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人,没有法定义务,只有道义上的义务的人们当然有作出救助与否这种选择的自由权利。我们可以谴责见死不救,可以鼓励见义勇为,却显然不能以犯罪流动性大,公安机关要查清哪些人见死不救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彭宇案”这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就是的例子。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强。
第四,见死不救入刑的刑罚过重,建议可立法但不应入刑。
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人,没有法定义务,只有道义上的义务的人们当然有作出救助与否这种选择的自由权利。我们可以谴责见死不救,可以鼓励见义勇为,却显然不能以犯罪的名义威胁和强迫人们去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我方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这样的刑罚过于沉重了,有悖于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现代社会国家减轻刑罚的立法趋势。建议可为见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较和谐的方式来解决。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通过前面的辩论以及我方的论述,难道您还要站在对方辩友的立场认为应把见死不救入刑吗?那么,下一个流血又流泪的英雄很可能就是您了!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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