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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与和谐经济生活建设
摘要:契约精神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各种因素的支撑。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契约关系在中国经济领域及其他领域中逐步形成,整个社会出现了逐渐转向契约化的运动趋势。契约精神尽管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当前却仍然是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稀缺精神资源。进一步完善契约精神在全社会公众中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建设,是促进经济生活和谐运行的基本条件。关键词:契约精神;交往;和谐;经济生活建设
和谐社会的提出,意味着要以一种最为科学的方式对社会上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承认社会的多样性,对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关系,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等通过契约进行合理的协调,使经济发展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使社会存在更为统一、完整与和谐,社会发展更合科学性和目的性。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合理地引入契约机制,通过契约治理来管理社会,妥善理顺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运行。
一、契约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实质
市场经济是自由与民主的商品交换经济。维持这样一种市场经济的和谐化运行,其前提之一就是需要一个公平的交往方式。只有在公平交往基础上,社会经济生活才能够保持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要想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有序,就需要一个在经济生活中既能担负起协调各方经济交往关系又能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一种角色。我们知道,契约是一种实现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是实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用这样一种契约的方式来建立、协调各种经济关系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构建和谐的经济生活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商品经济,这种交换是以实现彼此为对方提供某种利益服务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以利益平等的方式进行的交换。从根本上说来,契约的核心是双方的自愿合意,它规定着利益双方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这种合意从根本目的来说,是受功利目的的驱使。“人们设定契约总是以取得一定的利益或权利为目的,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除了需要规定保证契约实现的各种措施以外,还需要缔约各方以平等的身份联结在一起,互相协作,共同维护契约的顺利履行。”[1]契约双方在为实现各自利益需求的前提下,以双方的利益交换为目的,通过交换来实现各自的利益。“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契约产生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交易和合作的需要,反应有关各方的意愿和许诺,参与交易的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交易活动的性质、内容、期限,以及对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和交易成本的关心,都通过契约加以规定和代表。”[2]“契约就是当事人在立约时认为对双方均更为有利的一种交易,至少这种交易会使一方的利益有所改善。当然,这种对双方或一方更为有利并不一定是交易的实际结果,而只是契约当事人的一种理性预期。这就说明了人们在从事契约交往活动的过程中,并不是盲目的,而是以一定的目标为指向的,是人的理性活动的结果。”[3]契约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没有哪一方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任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权利与义务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订立契约首先作为双方的一种合意,即订立契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共同决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一种相对比较稳定的契约关系,即一种比较可靠的和谐状态,而这种和谐状态是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能够认同的、都能够接受的,从而能够比较好地维持这种经济交往活动的有序化运行,因此这就意味着契约主体双方会更加自觉地遵守其约定,虽不一定能保证达到一个好的状态,但与强制性的方式履行相比较,自愿服从的主动性会更高,其障碍力也会更小。“契约作为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的协定,它明确了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了有关人的社会关系。一项契约明确了一部分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了一部分人的社会关系,无数契约表明了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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