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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原则的功能及立法完善
内容摘要:诚信原则是我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以诚实和信誉为基础。本文分析了诚信原则的功能,并探讨了诚信原则的立法完善问题。关键词:诚信原则 功能 立法完善
诚信是指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它和风险成反比。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限制不正当竞争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研究诚信原则基本理论问题,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现实意义。
诚信原则的界定
诚实信用原本只是作为一种道德存在于民事习惯中,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民事习惯演变为现代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经过了从民法的补充规定到仅调整债权法律关系,到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人类法学不断发展的结果。从历史阶段来说,诚信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依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信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现代民法阶段,诚信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走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诚信原则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诚信原则的性质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定质变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债法,而且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不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而且适用于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至此,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完全确立。
诚信原则的功能
在现代民法时期,诚信原则具有诚信指导和衡平权授予的双重功能,它打破了立法与司法两权之间的僵硬划分。诚信原则被定义为立法者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取决于当事人以诚实的心理和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由此,诚信原则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人利己,保证法律关系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利益。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的内心状态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其次,它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限授予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换顺利进行,必须有一个正常的交换秩序,这就要求商品交换的主体应遵守诚实和信用方式,遵守法律和合同,尊重他人利益,不以自己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唯有此,才能保障商品交换的发展。同时确定诚信原则,不仅在于建立和维护正常商品交换秩序,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在商品交换中,人们恪守诺言,讲求信义,互相信赖,体现和实践了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促进了个人思想道德素质及社会道德水平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诚信原则的立法完善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到了互联网时代,信用几乎是电子商务的灵魂。信用缺失不仅导致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大大提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而且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资源。法治社会的最大特征就是在于人们的合法预期受到保护,各种社会主体都应坚持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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