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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不对称与知识共享机制研究
论文关键词:知识管理;知识组织;知识共享
论文摘要:知识在知识主体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需要知识共享。知识社会的到来使知识共享在知识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本文主要讨论了知识共享的形式,知识共享的障碍和知识共享的机制,并提出了知识共享的对策。
著名英国文学家肖伯纳曾说过一句至理名言: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大家相互交换,各得一个苹果。你有一种思想,我有一种思想,大家相互交换,各得两种思想。这句话精辟地概括了知识共享和交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那就是主体内在知识的不断增长和无限扩张。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两个人互换知识,就有两种知识。而当很多人一起互换时,其爆发出来的价值能量是不可估量的。因而,在知识时代,知识共享变得日益重要。
但是,知识在知识主体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不对称能使知识主体获得竞争优势,从而使知识共享难以顺利进行。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的降临,知识管理的兴起,使得知识共享在知识主体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因而,知识共享作为知识管理的目标和重要内容被提出来,如何在知识不对称的环境下寻求知识主体之间的知识共享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1知识不对称
知识就是财富,知识就是力量,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共识。知识不是某个人、组织、地区和国家独占的财富,而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但是知识在知识主体之间的分布是不均衡的,正是由于知识分布的这种不对称使得知识往往被垄断,形成知识贫穷和知识富裕,不利于知识的有效传播和利用,不利于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因此,知识应该在某种程度上被共享,而不是独占。
知识不对称是指知识在知识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衡,存在着知识差。知识主体主要是指个人、组织、地区和国家等,而其中个人和组织是最基本的知识占有单元。知识在知识主体间分布不对称是因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拥有一定的知识量和自己独特的知识结构,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在知识量和知识结构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主体,所以知识在知识主体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知识不对称是绝对的,任何两个知识主体间都存在着知识不对称。知识不对称是知识共享的基础。正是因为知识不对称,才使得知识在知识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衡,存在着知识差,因而才有知识共享的必要和可能。同时,由于知识不对称能给知识主体带来竞争优势,又使得知识共享难以进行。在知识不对称和知识共享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协调机制,只要我们能够掌握并且建立起这种协调机制,就能有效地在知识主体之间进行知识共享。
2知识共享的类型
知识共享的形式多种多样,对知识共享的影响也大小不一。只有对各种层次和各种类型的知识共享进行深人地研究,才能充分发挥出知识共享的优势。知识共享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可以有不同的类型。
按知识共享的主体来划分,可将知识共享分为:人际知识共享,组织知识共享,地区知识共享,国家知识共享和国际知识共享。因为个人、组织、地区和国家之间的知识总是不对称的,存在知识差,必然会存在知识流动,所以可以建立知识共享关系。
按知识共享的内容来划分,知识共享可分为:显性知识共享和隐性知识共享。显性知识共享主要通过各种可记录的文献形式进行,而隐性知识共享主要通过会议、交谈等非文献形式进行。
按知识共享的层次来划分,知识共享可分为:数据共享,信息共享和知识共享。知识包含在数据和信息之中,不同层次的知识共享,具有不同的共享效率。在数据层和信息层的知识共享,需要知识主体首先对数据和信息中隐含的知识进行提炼,而知识共享是直接的,高效的。目前,知识共享主要还是数据层和信息层的知识共享,知识层的知识共享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在知识层存在各种知识共享障碍。
按共享中知识存在的形式来划分,知识共享可分为:非文献知识共享,文献知识共享和网络知识共享。目前主要是文献知识共享,而非文献知识共享(如经验、技能和技巧等)和网络知识共享(如存在的各种知识网络)还需要进一步挖掘。
3知识共享的障碍
知识应该自由流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的作用,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为人类服务。但是,由于各知识主体之间存在各种利益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的知识主体都想方设法控制知识的流动,在知识主体获得竟争优势,因而使知识共享难以实现。只有不同程度地减少知识共享障碍,才能使知识共享顺利进行。
知识共享中存在的主要障碍有:
3.1竞争与利益冲突
知识是一种资源和财富,是人们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这已经成为各知识主体的共识。随着竞争的加剧,不同层次的知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日益显露出来。竞争之中存在合作,合作之中存在竞争,但竟争和利益冲突是主要的,合作和利益一致往往居于次要地位,合作往往是为了更好的竟争。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竞争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只有占有较多的知识,才能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正是在这种利益冲突之下,知识主体之间便无意开展知识共享。要使知识共享有效进行,就必须保证知识主体之间既存在竞争关系,但又存在合作关系,或者知识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大于竟争关系,知识共享才能顺利进行。
尽管如此,事实上知识共享还必须突破知识生产和获得成本这一瓶颈,任何知识主体都不会无偿同其他知识主体共享知识,因为知识生产和获取需要耗费巨额成本,也就是说投资必须有回报(包括精神回报和物质回报),同时还要看知识主体注重其中哪一方面。知识交流和互换可以随时进行,因为参与双方或多方可以同时获益,即可实现“双赢”或“多赢”。但实现知识共享极为困难,因为共享中获利较多的往往是知识势差中较低的一方或多方。
3.2知识产权保护
在竞争中,知识不对称和知识垄断使知识拥有者获得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保护的诞生,实质上是为了鼓励知识生产者创造新知识的积极性,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存在,又无形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和知识交流的进行,同时也成为知识共享的重要障碍。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使知识势差中较高者之间不能开展知识共享,也使知识势差中较低者之间无法进行知识共享。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保护的通常是强者,而希望知识共享的往往是弱者,使两者之间的知识势差不断扩大,知识贫富差距也不断拉大。这就是知识共享中的“马太效应”,受保护者获得的知识势能越大,越能生产出更多的知识,于是就越不愿意进行知识共享。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之下,要顺畅地开展知识共享,就必须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藩篱,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把双刃剑。此外,还需要知识主体从人类的最高利益出发,寻求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谋求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共享之间新的平衡。只有当人们出于对知识和真理的执着追求,不计较名利时,才会出现像伽俐略和牛顿时代那样广泛、无私的全人类的知识共享。
3.3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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