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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研究思路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劳动价值;劳动要素;分配制度;个人发达的生产力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在效率和公平的选择中,通过科学的社会分配制度使所有个人的劳动力变为发达的生产力,是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前提,是实现劳动正义与财产权利统一的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价值创造的分配和按劳动贡献的分配。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仅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理论难题,而且也是实践中一个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正面临着理念上的根本挑战,这一挑战也成为当前分配制度改革研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基本的表述就是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市场经济的按要素分配原则的统一。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永恒的主题,但人类社会化和劳动差异的存在,决定了人类文明自身的局限。社会总是在关键时刻重新回到这一命题,寻找在特定的社会制度框架下社会生产的正义原则与社会财产权利秩序的冲突所造成的制度缺陷的解决出路,这无疑给了我们理论创新的历史机遇。因此,把作为经济运作机制的市场经济现实和对人类社会本质认识的劳动价值论结合起来分析和认识人们所从事的伟大经济实践,这在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研究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分配制度建构中,谁之正义、谁之权利
人类社会全部的经济活动,无外乎社会财富的创造问题和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都受制于社会财富创造的困乏,这是生产的不自由。然而人类社会对于社会财富创造能力达到一个崭新的高度时,却受制于社会财富的分配而同样的不自由,这是分配的不自由。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里程碑,但伴随产权制度的分配却使得资产的占有成为占有劳动成果的前提和权利,一方面是资本所有者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却是劳动力所有者困顿的积累。原始资本主义制度把这一类社会的局限推到了顶点,在这里社会财富生产的正义和社会财产的权利出现了严重在冲突和对立。马克思正是基于人类正义的价值趋向在他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中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权利秩序做出了根本性的批判。他指出:资本主义制度的文明局限不在于资本主义的社会财富的创造,而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在劳动与财产之间,谁之正义、谁之权利正是现代文明的背景下作为个体存在的人对于被追问过无数次的古老话题的重新提起。但这无疑给了我们最大的启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重新发问:社会财富的分配理念究竟如何才能体现劳动的社会正义和财产的社会权力之间的制度平衡。
在人类受制于物质财富创造制约的生产方式下,产权的确立的确能够实实在在地鼓励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但劳动正义的维护和保障则反映一个国家的文明和社会制度的品质。劳动者创造价值、创造财富是社会正义,由此出发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是社会正义对于一个社会制度最基本的要求,一个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处于贫穷和困顿状态的社会制度肯定不是一个最佳的社会制度;资本占有者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由此而得到的正常收益是其基本权利,由此出发保障所有权又是一个社会制度的基本规则,一个所有权得不到保证的社会制度肯定是无法长久存在的社会制度。因此,在财富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如何体现生产者正义和所有者权利的统一是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制度构想的终极目的,也是对于人类理性的一个根本性的考验。在深化对马克思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研究的今天,我们应该能够更好地思考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建构中,一方面要鼓励和保护有利于社会财富创造者的社会正义理念的确立,另一方面又要体现和反映社会财富所有者正常权利的维护,而不是对于任何一个方面的偏向甚至抛弃。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局限和矛盾
按劳分配的依据是社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它是以商品、货币、价值的消亡为前题。但是,在我们现实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按劳分配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品、货币、价值的关系中被坚持和张扬的。因而,作为社会主义分配理念的按劳分配原则和作为实践的按劳分配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反差,使一种理论没有真正进入社会的实践就遭到了实践的否定或质疑。当然,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木身的问题,而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低下和社会财富创造的不充足。这一问题束缚着按劳分配制度观念的深化和发展,同时也是我们把一种超前的社会制度理念生搬硬套到社会实践中的必然结果。按劳分配所要求的社会生产力的发达程度和物质财富程度显然都是当代社会主义所不具备的。就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而言,一方面应该是对于社会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和劳动正义的体现,另一方面应该是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理念的反映。它们不一定要成为现实的当代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把按劳分配仅仅作为具体的社会分配形式,更重要的是要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分配理念,通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体现出来,成为体现社会主义劳动者地位和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按劳分配的合理性在于社会产品使同样的劳动获得相同成果的分配,其局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利于财产权利的保护,并且不能合理合法地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现状;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在于对劳动和劳动条件的同时重视,其局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并全不能代表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进步。按劳分配着眼于公平的考虑,按要素分配着眼于效率的保证。就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劳动和劳动价值而言,二者是一种矛盾的并存。谁之利益合理取决于社会制度的认识。市场化的分配原则中按要素分配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必然有所不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要特征。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为主和其他分配原则相结合所体现和保障的首先应该是劳动者的权益,是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当然,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绝对的零和博弈的制度安排,也就是“某人所得,必为某人所失”,社会生产力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发展为人类的安排提供了更多的财富以及公平的再分配原则。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的制度理念和分配制度安排应该能够从这里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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