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问题的方法

时间:2020-08-28 16:44:4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解决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问题的方法

从文章开篇的案例和之后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现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两者之间还有许多矛盾有待解决。关于如何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学者们也做出了许多探讨和研究。综合学者们的观点和自己的想法,笔者下面将从国家立法、学校制度、学生自身和社会的关注等四个方面提出解决矛盾的进一步思考。
(一)国家立法的完善
国家法律的完善对于社会的治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样,作为受到国家法律约束的高校和学生来说,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会是解决二者纠纷最好的依据。现在国内还没有形成很好的教育法律体系,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才会得不到统一的、良好的解决。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完善高等教育法的相关配套法律,以保证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有法可依。比如近年来,高校和学生之间学籍管理方面的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学校因各种原因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直接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关于学籍管理方面的纠纷的法律救济教育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众多的法院也正是依据这一条的规定,对学生因为学籍管理方面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而直接起诉高等学校的不予受理,而是告知学生只能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以申诉部门为被告、以高等学校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失偏颇,或者说目前司法部门对该条的理解有偏差。如前所论述,对学生开除或退学的行政处理决定显然已经直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里,剥夺受教育权要比侵犯某些人身权、财产权的后果更严重。而对这么重要的权利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从基本权利的实现的途径看,确有不妥之处。另外,对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处分”一词如何理解,也值得探讨。而司法实践中,将“处分”理解为高校对学生所有处理决定也并不一定准确。为此,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大陆法系中成熟的法律经验,真正公正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要么修改教育法中有关学籍管理的救济途径,要么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处分”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处分”进行区别,同时规定学生有权就退学、开除的处理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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