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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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

【摘 要 题】商贸论坛·商业文化
【 正 文】
  义利观是商业活动的价值论,是商业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先秦经典儒家“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由此所派生出来的“见利思义”、“取之有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等思想便构成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这些“义利观”同商业公平交易、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等原则相融会,逐步成为传统商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商业活动的全过程。在提倡诚信经营,重构信用体系的今天,儒家“义利观”思想对构建我国商业伦理价值体系具有很高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义以生利、以义制利
  商业活动的价值论是对人生理想和商业实践本身存在的意义的认识,先秦儒家对体现商业经营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的“义利之辨”十分重视。孔子说:“富与资,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一方面,承认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合乎人情的;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一追求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做到“取之有道”,既合情又合理。因此,在儒家看来,商人要实现组织商品流通、媒介商品交易的社会职责,就要正确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这里的“义”是指道德追求,“利”是指物质利益。
  首先,我们来看“义以生利”。这是孔子提出来的命题。据《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卫国派孙良夫等人攻打齐国失败,得到新筑大夫仲叔于奚的援救,孙良夫才幸免于难。为此,卫侯打算赠给仲叔于奚一些城邑,仲叔于奚辞谢,转而请求得到诸侯才能使用的三面悬挂的乐器,并希望能够像诸侯那样用繁缨装饰马匹以朝见,卫侯答应了。孔子听了这件事,便发表议论说:“这样做真可惜啊,还不如多给他一些城邑呢!”接着孔子进一步论述到:“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致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孔子的上述论述,集中体现了他的“义利观”的系统思想。孔子“义以生利”即道义用来产生利益,或者说道德追求产生物质利益的思想,从渊源上看,在孔子之前,就已经流行。据《国语·周语中》记载:周襄王十三年(公元前639年), 周大夫富辰说过:“夫义所以生利也,祥所以事神也,仁所以保民也。不义则利不阜,不祥则福不降,不仁则民不至。”《国语·晋语一》也记载,晋献公时大夫丕郑说过:“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
  其次,我们来考察“以义制利”。这是荀子明确提出来的命题。荀子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利”是人们不可缺少的物质需要,“义”也是人们不可缺少的精神追求,义与利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但义与利之间,也客观地存在着谁制约谁,谁战胜谁的。只有“以义制事,则知所利矣”,即只有“以义制利”,使人人向善的方向,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使整个社会、各行各业(包括商业)、个人都得到真正的利益。
  总之,先秦儒家“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明确表达了道德追求对物质利益的生成与制约作用,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先秦儒家“义以生利”、“以义制利”的“义利观”思想内核,贯彻到中国传统商业经营实践中,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商业经营理念上的“见利思义”;二是商业行为准则上的“取之有义”;三是商业经营效果上的“先义后利”;四是商业价值判断上的“重义轻利”。
      二、见利思义
  孔子指出:“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而不忘乎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这里的“成人”是指道德完善的人。在孔子看来,一个道德完善的人,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见利思义”。“见利思义”又叫“见得思义”,是孔子要求统治者必须考虑的“九思”之一。他说:“君子有九思:视思明,所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患难,见得思义”。所谓“得”就是个人所得到的物质利益,在商业经营中可以理解为商业利润。儒家认为,品行高尚的人在个人利益面前,首先要考虑这种利益是否符合全社会公众的道德准则。因此,所谓“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在商业经营中实际上是对高尚的商业伦理价值的确认,是儒家商人必须遵循的商业经营理念。
  要成功地经营商业,最重要的是确立体现商业经营指导思想的商业经营理念,而商业经营理念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经商赚钱,“见利思义”则成功,“见利忘义”则失败。春秋战国时期的范蠡“治产业,积居,与时逐”,“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其家富“巨万”的秘诀就在于不贪利,薄利而多销,仅取“什一之利”。白圭经营农副产品,审时度势,以“智、勇、仁、强”的经营之道,讲求商业伦理价值对商业经营的反作用,被后人崇奉为“治生”祖师。明清时期的徽州商业和商人赢得了“无徽不成镇”,中国商界“遍地徽”的美名,其重要特色是“贾而好儒”,他们不管是“先儒后贾”,还是“先贾后儒”,或是“亦贾亦儒”,都强调商贾的儒家道德观,主张“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见利思义”、“见得思义”用义来指导商业经营活动,给百姓带来便利。
  先秦儒家“见利思义”的思想,现在来看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它可以促进和完善我国市场体制,帮助工商建立正确的商业伦理道德。比如,在商业交易中要处理好交易主体双方的利益关系,注重互利互惠,公平交易。近几年大型连锁超市和专业连锁企业已经成为新的零售业态,其在商业零售领域的地位越来越强大,但是随之出现了厂商关系不平等地现象。由于市场商品严重供过于求,生产厂家急于推销产品,掌握零售终端渠道的大型企业便频频逼迫厂家降价,不但实行代销制,还对厂家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而且长期拖欠货款。这就是见利不思义,没有注重互惠互利原则,是典型的不公平交易。表面看来这些企业获得了利益。但这是建立在损害对方利益之上的,是不可能持久的。天津、福建、北京等城市不断有大型超市由于拖欠货款而倒闭的事实,就是很好的例证。

      三、取之有义
  孔子赞赏“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这一行为准则。他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这些话,说的就是“义然后取”或“取之有义”的行为准则。孟子也自觉地把“取之有义”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他在《孟子·滕文公下》说,如果不合理,就是一筐饭也不能接受;如果合理,舜接受了尧的天下,都不认为是过分的。在儒家看来,“取之有义”还是治国的基本原则,孟子对伊尹帮助商汤取天下的行为颇为赞赏,认为伊尹的行为完全是以道义而不是以金钱为取舍原则的:“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反过来说,如果符合道义,则应该“义”不容辞,这就是所谓的“取之有义”。
  “义然后取”或“取之有义”的行为准则,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便表现为商业经营行为准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便是其生动的表述。这里所说的“道”主要是指商业行为的根本法则,即道德追求和精神价值。依儒家的观点看,是说做一名儒家商人,经商办,要遵循商业道德规范,要光明正大地赚钱,不发不义之财,不做伤天害理的生意。东汉时的王符说“商贾者以通货为本,以鬻奇为末。”认为经商与务农、教书一样都应该以正业为根本,以邪辟为异端,不准贩淫奇,攫取暴利,这样才能使商业健康。《谢家书》记载:东汉时公沙穆派人到市场代卖病猪,事先交代说:“如售,当对买者言病,贱取其值,不可言无病,欺取其价也。”代卖者到市场后不说是病猪,高价卖出。公沙穆知道后,立即追上买主,退还多收的钱,并据实相告。买者说既已成交就不必退款,公沙穆坚决要退,“终不收钱而去”。公沙穆经商“取之有义”成为四方美谈,因而大富。而令人沉思的是,据《郁离子》记载:赵国商人虞孚在吴国卖漆,本来可以稳获厚利,但因渗杂使假,失信于民,结果商品变质,本钱亏光,沦为乞丐,饿死他乡,这就是“取之不义”的应有下场。
  ,企业“取之无义”的经营行为大量存在,制假贩假、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等等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有的经营者的行为违背了做人最基本的良心和道义。所以,儒家“取之有义”的商业行为准则,对市场条件下的企业经营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企业应以自己优质价廉、能够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或服务来占领市场,讲求诚实信用,童叟无欺;尊重顾客的权益,“推己及人”、“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顾客着想,尊重顾客的意愿和自由买卖的权利;在“价实、货真、量足、守义”的前提下,即在有利于满足顾客需求和欲望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利润;遵纪守法,不做违背公德和有损于公共利益的经营,以增进社会福利和保护环境为己任,讲求利国、利民等等。只有如此,才能赢得社会大众的信赖,获得合理的利润。企业赚了钱,获了利,才可以扩大再生产,更新设备,不断开发出新产品,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结果是人我两利,即有利于消费者,又有利于企业,这就是遵循“取之有义”商业经营准则的必然结果。
      四、先义后利
  孟子说:“苟为后义而失利,不夺不厌,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如果先讲利而后讲义,人们的贪欲就永远也不能满足;如果先讲义而后讲利,人人得到满足,统治者也会得到最终的利益。因为从来没有讲仁的人会遗弃他的父母,讲义的人会怠慢他的君主。由此可见,孟子所谓“王何必曰利”,并非真的不要利,而是从统治者根本利益出发,强调统治者要带头讲义,从而取得先义后利的实际效果。荀子把义与利谁先谁后的提高到统治者个人荣辱和国家强弱的高度,他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又说:“国者,巨用之则大,小用之则小”,“巨用之者,先义而后利”,“小用之者,先利而后义”。所谓“巨用之”,就是立足于大处,也就是“先义而后利”;所谓“小用之”,就是立足于小处,也就是“先利而后义”。做法不同,取得的治国效果就大不一样。
  儒家“先义后利”的思想运用于商业经营领域,强调的是商人在考虑商业利益的时候,必须重视商业道德境界高低的问题。商业道德境界低,则“先利后义”,只注重眼前利益,目光短浅,必定没有一个发展的前景,甚至走向欺诈、坑蒙拐骗的末路;商业道德境界高远,“先义后利”,以国家、民众利益为上,胸怀宽广,高瞻远瞩,得道多助,必定会取得理想的商业经营效果,既利国、利民又利己。《战国策·齐策》记载的“冯谖焚券”的故事,正是商业经营中“先义后利”的典型例子,对今天的企业经营者仍具有很大的启示。有一次孟尝君派门客冯谖到封地薛邑去收债,说是收回债买些家里所缺的东西,结果冯谖到了薛邑便假传孟尝君的命令,把债券赐给老百姓,并烧了那些债券。冯谖返回后,孟尝君问收债后买了什么,他说买回了孟尝君家里所缺少的“义”。过了一年,孟尝君不被重用,只好前往薛邑,老百姓扶老携幼步行百里来迎接孟尝君。这时孟尝君对冯谖说:“先生所给我买的‘义’,今天才看到!”在这个例子中,孟尝君开头确实损失了“利”(债券),最终却得到了“义”(老百姓的拥护与尊敬),对孟尝君来说这是最大的利了。
  上许多商人立足于国家、民族利益的大处,在保家卫国、反对侵略战争的“巨用之”上,表现出“先义后利”的远见卓识。《史记》记载:“穆公元年春,秦穆公使三将兵欲袭郑,至滑,逢郑贾人弦高诈以十二牛劳军,故秦兵不至而还。”郑国商人弦高的机智和义举,挽救了郑国。西汉时,国家常受到北方游牧民族匈奴的骚扰,商人卜式提出愿把自己的一半家产献给国家作防务费用。当人问他为何这样做时,他说:“天子诛匈奴,愚以为贤者宜死节于边,有财者宜输委,如此匈奴可灭也”。徽商捐资修路、救济灾民等“义行”、“义举”,也体现了“先义后利”的思想,收到商业经营效益日益增长的长远效果。
  企业经营者要发挥儒家商人“先义后利”的理念,从建设高度民主、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好企业利益(“利”)与社会道德要求(“义”)的先后关系,做到“先义后利”。在追求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时候,首先必须考虑国家、社会和消费者利益,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理念,做到守法、守纪、守信,以自己现代新商人的文明形象,取信于民,先人后己,在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更大的企业经济效益。
      五、重义轻利
  荀子说:“请成相,道圣王,尧、舜尚贤身辞让,许由、卷善重义轻利,行显明。”传说尧要把天下让给许由,舜要把天下让给卷善,他们都不肯接受。荀子认为,这表明了他们的行为是“重义轻利”,光明正大。孔子指出:“君子义以为上”,这里的“上”是崇尚、尊贵的意思,“上义”也就是重义。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行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性命和道义都是人生的最大利益,二者都是健全的人生所必需的,但二者发生矛盾、不可兼得的时候,孟子主张牺牲生命而保存道义,可见孟子也是“重义”的。至于轻利,孔、孟、荀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从孔子主张的“罕言利”、孟子主张的“何必曰利”、荀子主张的“羞利”等观点来看,先秦儒家在权衡“义”与“利”的轻重时,常常体现出“轻利”的思想倾向。
  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承认“义”、“利”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承认物质利益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评判标准,也成了商业价值的评判标准。这种“重义轻利”的商业价值评判标准,在历史上产生了积极的。太史公司马迁重视商业经营,作《货殖列传》,为商人立传。司马迁强调,“致富”必须依靠“诚一”,所谓“诚一”即“重义”。只要能做到“诚一”,不管从事煮盐,冶铁等垄断性行业,还是从事“卖浆”(卖茶水),“酒削”(磨刀剪)等“小业”和“薄技”,都能致富。徽州商人吴鹏翔“重义轻利”,在商业经营中重视商品质量,不售伪劣商品。有一次他与人签约购进300胡椒,有人发现这批胡椒有毒,卖主唯恐惹祸,找到吴鹏翔要求收回胡椒,中止契约。而吴鹏翔既不售货,也不退货,竟不惜血本,将800胡椒全部付之一炬, 以防退货后卖主再行“他售而害人。”
  不可否认的是,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倾向,也给后人带来某些不好影响。董仲舒、程颐等片面强调“重义”的一面,把以义克利的道德要求不加限制地强加到普通老百姓身上,否认物质利益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违反了先秦儒家“重义轻利”所规定的前提和范围。明代思想家高拱也认为,程、朱之流的“天理人欲之辨”,抽掉了义(天理)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违背孔、孟本意的。目前,我国面临着从文明社会向后工业文明社会过渡时期的许多问题,面临着知识经济的严峻挑战,先秦儒家承认物质利益,讲求富国富民前提下的“重义轻利”的价值评判标准,仍然可以成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商业道德的良好教材。
【】
  [1]朱熹.〈四书集注〉[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2。
  [2]〈左传〉[M].长沙:岳麓书社,1988。
  [3]李维奇(译).白话国语[M].长沙:岳麓书社,1994。
  [4]白话荀子[M].长沙:岳麓书社,1991。
  [5]黎红富.儒家管[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6]司马迁.史记[M].长沙:岳麓书社,1988。
  [7]清.嘉庆.休宁县志(卷15),人物,乡普。
  [8]李瑞华.中国商业文化概论[M]. 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128。
  [9]姚会元.徽商的启示:商亦不必奸[J].福建论坛,1997,(4)。
  [10]松下幸之助.实践经营[M].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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