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构建股东中心的利益机制

时间:2024-09-14 01:12:3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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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构建股东中心的利益机制


  论文摘要: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心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不断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关注的重点之一。现代公司要逐步构建以股东为中心的利益机制,落实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配套制度的设计来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方式。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鼓励投资兴业和完善公司治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公司治理结构的理想模式,实质上旨在寻求公司内外各方利益的协调。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重心便是利益制衡,在此基础上,如何限制大股东或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了公司治理中不得不关注的课题。

  一、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既然公司要以保障股东利益为根本,那么对待公司股东就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所占股份的差别而区别对待。相对于大股东而言,中小股东是弱势群体,公司法律制度应该为其提供内部法律救济手段和外部法律救济手段,如果相应救济机制没有建立,那么中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近几十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缺乏培育还很不完全,股东会由于消极参与和制度欠缺等原因出现了股东会的形骸化。股东会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公司事务的决策权几乎完全被董事长、总裁或大股东所控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仅仪在理论上存在,大股东实际上操纵了股东会,这一切都使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无从谈起。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但是,由于制度本身和实践中的“缺位”,作为市场上众多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大股东往往掌控公司多方面的信息,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往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公司的运作更多的反映出大股东的利益诉求。中小股东虽然同为公司的所有者,但由于其力量单薄,了解信息的渠道狭窄,对信息的综合把控能力明显欠缺。在“一股一票”的形式平等下,中小股东对未来信息的预测决断更难以确定。

  (二)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不合理
  证券市场上80%的投资者为自然人投资者,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也就是说制约控股股东违规和侵害行为的专业投资机构不多,这就使控股股东有机可乘,中小股东的利益易被剥夺。

  (三)大股东采用各种手段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实状况
  现实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方式多种多样,故意披露虚假信息、操纵利润、故意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操纵股价等都时有发生,中小股东投资公司的期待利益不仅无法实现,反而遭受更大的利益损失。
  此外,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监督难以到位等因素,也是中小股东利益需要保护的重要原因。以上这些制度和现实因素共同要求巾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构建,呼唤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出现。

  二、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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